欺诈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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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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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对欺诈作出了界定“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构成要件角度看,68条的规定包含了四层意思:(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具有欺诈的有意;(2)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的欺诈行为即有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不作为的欺诈行为即有意隐瞒真实情况;(3)相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4)相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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