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的载体是如何的?

1年前 (2022-09-14)阅读5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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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准则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状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状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浩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殊浩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有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缺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造成财产缺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浩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殊浩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实人、财产评估人有意提供虚假的证实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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