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扣分和惩罚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状:
(一)客车超载
客车超载扣分原则: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罗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越审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罗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越审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越审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客车超载罚款原则: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越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越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背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车超载
货车超载扣分原则:
驾驶货车载物超越审定载量量30%以上或者违背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越审定载量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罚款原则:
货运灵活车超越审定载量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越审定载量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背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作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状,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拘留灵活车至违法形态消弭。
运输单元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惩罚不改的,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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