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栖身地在本市,包罗: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栖身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栖身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暂时栖身证》且近两年(含)持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队伍(含武拆差人队伍)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持续栖身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栖身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域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持有效的灵活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注销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治理系统注销为强逼登记、“被盗夺”形态。注销为“被盗夺”形态的,被盗夺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目标且不具有更新目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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