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实施欺诈行为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一步补偿缺失的,增加补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承担办事费用的两倍。据介绍,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承担的办事实际情况,商品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办事时,违反诚信信誉原则,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假设汽车销售商出售试乘试驾车,在车辆行驶距离等方面误导消费者,哄骗消费者。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庇护法,销售商有可能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在逃销售者可以补偿遭受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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