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贷款的债权保全和债务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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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贷款公则”规定:

贷款人不得违反法令规定,借合并、破产或股权搞创新等途径,清偿银行债务,挪用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道路,承担偿还贷款人信用管制和贷款本息的责任。

贷款人可以参与合并、破产或股票筹集创新等过程中的贷款人的债务重组,应要求贷款人履行贷款还贷。出借人应当理解实际进行承包、租赁运营的贷款人在原、租赁合同中履行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贷款人应当对进行股调革新的古商,从一开始就签订贷款合同,使其了解原贷款债务的债务责任。

对实行全部股调创新的古人,其欠债自创新后由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门股调创新的古人,应要求创新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高发人的本钱或资产比例承担原告贷款人的贷款债务。贷款人对联营后构成新企业法人的古商,应当按照占有的本钱款或资产比例,要求将贷款债务履行给新的企业法人。

申诉人对贷款人的合并(合并),在合并(合并)前应要求提供债务贷款债务或供应响应的担保。贷款人不能提供债务贷款债务或未供应答复担保,贷款人应承担合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回复原告贷款的义务,并从一开始就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贷款人应当对与外国人合资(合作)的贷款人,连续承担合作(合作)前的还贷责任,并要求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优先返还给贷款。

贷款人已经以贷款为担保,再购买的财富和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贷款孵化。贷款人对分立的古商在分立前应要求债务贷款债务或供给响应的担保。贷款人不能提供债务贷款债务或未供应答复担保,贷款人应当对分立后的各企业按分立时所占的本钱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告贷款人所欠的贷款承担债务责任。

公司设立的贷款人应当要求子公司按收入本钱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并偿还母公司答复的贷款债务。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闭幕的贷款人,在产权让步或闭幕前,必须要求其履行贷款债务的债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相关法令参与贷款人破产簿认定和债权债务的处置,对破产高贷人设定财富抵押、量压或者其他抵押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负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法式和比例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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