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职或职位而不是通过小我或世袭地位建 立一种抱负的行政组织系统来实行治理的治理理 论。由德国闻论理学者韦伯所提出。所谓“权要”,并 非贬义,而是指合理、合法地运用权柄停止有效管
理。那一理论被认为是开展古典组织思惟的第三个 次要收柱(另两个是科学治理的组织思惟和治理过 程学派的组织思惟)。权要形式组织的特征是:①组 织有确定的目标;②实现目标,组织必需停止分工; ③按层、级、节造构成一条批示链;④按职受权,人员 之间关系依职位而定,不受小我影响;组织中成员有 明白的职位和权柄,组织靠规章、轨制来治理;⑤职 位、权柄的授予和确定是根据人员的才能,通过测验 或培训挑选人员,并按明文规定实行升迁奖惩;⑥严 明组织规律和律例。韦伯认为,那种权要治理形式 更符合理性原则,并合适于所有的组织的治理,如教 会、国度、戎行、政党、企业和各类团体。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