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元被安放到新用人单元工做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工做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元的工做年限。原用人单元已经向劳动者付出经济抵偿的,新用人单元在依法去除、末行劳动合同计算付出经济抵偿的工做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工做年限。
所以在施行条例发布之后,劳动者再被差遣的,工龄仍然持续计算。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元被安放到新用人单元工做,原用人单元未付出经济抵偿,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元去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提进来除、末行劳动合同,在计算付出经济抵偿或补偿金的工做年限时,劳动者恳求把在原用人单元的工做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元工做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用人单元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元被安放到新用人单元工做”: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做场合、工做岗位工做,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元变动为新用人单元;
(二)用人单元以组织委任或录用形式对劳动者停止工做调动;
(三)因用人单元合并、分立等原因招致劳动者工做调动;
(四)用人单元及其联系关系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劳务派谴的,工龄仍然持续计算,自劳动者参与工做之日起计算工龄,即便被派谴到此外用人单元后,工龄仍然持续计算。但是假设是劳动者本人原因到新用人单元工做的,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其实不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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