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别离情形,予以处置: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契合催促法式规定前提的,能够转进催促法式;
(二)开庭前能够调和的,摘取调和体例及时处理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状,确定适用简易法式或者通俗法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体例,明白争议焦点。
关于离婚案件而言,有些法院往往会在正式开庭前召集两边当事人、代办署理人前去法庭交换证据、明白争议焦点,更多的是看两边能否有调和意愿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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