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纠正,赐与警告,充公违法所得,能够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营业答应。给其他 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形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对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赐与警告,能够并处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 资格:
(一) 停止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告白或者其他鼓吹推介 活动;
(二) 以不合理合作手段招揽承销营业;
(三) 其他违背证券承销营业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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