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治理部分责 令纠正,予以警告,能够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 并由粮食行政治理部分暂停或者取缔粮食收买资格:(一) 粮食收买者未施行国度粮食量量原则的;(二) 粮食收买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付出售粮款的;(三) 粮食收买者违背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 款项的;(四) 处置粮食收买、销售、贮存、加工的粮食运营者以及 词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成立粮食运营台账,或者未根据规定报 送粮食根本数据和有关情状的;(五) 承受拜托的粮食运营者处置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 施行国度有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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