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操纵尸体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本人生前附和,或者未经死者近亲属附和,对死者的尸体停止操纵,损害了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例如摘除死者脏器、骨架造造标本,摘除死者器官停止移植等,都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进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死胎的不法操纵,亦构成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补偿责任)。
研究不法操纵尸体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最重要的是阐明对死者尸体庇护的法令根据。事实法令根据什么样的理由庇护尸体,法学界有差别的主张。一是“所有权说”,认为天然人灭亡后,其身体就变成尸体,尸体属于物的属性,死者的近亲属就获得尸体的所有权,对死者尸体的庇护就是庇护尸体的所有权。
二是“治理权说”,认为人的身体不是物,其身后的尸体也不是物,所以不克不及成为所有权的标的,庇护死者的尸体,就是庇护近亲属对死者尸体的治理权。三是“非身体权说”,同样认为死者的尸体不是物,而是死者某种人格利益的载体,而非身体权的客体。 笔者认为,对死者尸体的庇护,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庇护。
人在生前,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法令对其停止庇护;身后,尸体不再是身体,因而,对尸体的庇护,是对人的身体的延伸庇护。那个主张被称之为“延伸庇护说”。即指人身后,对其身体利益再延伸庇护必然期间。其庇护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只要其近亲属存在,就有权追查损害尸体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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