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灭亡意味着生命的末结,死者不会再有言论和行为,但死者生前的行为 和表示所招致的社会评判并未因其灭亡而消逝,他的名望还要存在一个期间。对 于死者的名望,也应当予以庇护,理由如下:
起首,名望是一种社会评判,它能够做为一种道德原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逃求好的名望是人的普及心态,并且人们往往期看在身后仍能连结一个好的 名望。假设公民身后其名望得不到庇护,就会削弱名望对人们的约束感化。
其次,死者的名望是由其生前的行为决定的。
死者的名望同生者的名望一样,有可能被别人毁损。因而必需用法令来庇护 死者名望,使其免受进犯。
最初,更重要的是,依法庇护死者的名望是庇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小我的价值起首表现在社会意义上,对小我社会价值的必定往往是通过他 人的社会评判来实现的。假设那种评判不公允、不合理,则会危及社会的道德看 念和法令原则,构成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因而,需要对死者的名望停止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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