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以优良的功效考进县重点高中,无法家中贫冷,无力付出其膏火,只好停学外出打工。几年后的一次偶尔时机,他得知本来的同班同窗孙某,操纵其父与其时的校长的私家关系,冒用了范某其时考高中的功效进进重点高中读书,后考进大学。至今,孙某仍然在以范某的名字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范某很痛苦,不知该若何行使本身的权力。那么,孙某要对范某承担责任吗?律师说法起首能够必定的是孙某进犯了范某的姓名权。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明白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利用和按照规定改动本身的姓名,制止别人干预、盗用、冒充。也就是说任何人干预、盗用、冒充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损害。
孙某为到达上重点高中的目标,盗用了范某的姓名,以范某的姓名读高中、大学、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依法定性为盗用别人的姓名权,属于违法行为。另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规定,唆使、搀扶帮助别人施行侵权行为的人,为配合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做为孙某的父亲与其时的校长是配合的侵权人,与孙某的儿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利用和按照规定改动本身的姓名,制止别人干预、盗用、冒充。《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盗用、冒充别人姓名、名称形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进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唆使、搀扶帮助别人施行侵权行为的人,为配合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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