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公民有权决定本身的姓名。对本身定名,是公民的自在和权力,不受别人干预。公民不只有权决定本身的姓名,并且有权决定本身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号等。但是,公民决定本身的姓名,需以具有意思才能为前提,而公民的民事权力才能自出生起头,也就是说,公民自出生时起,就应有代表本身的公用符号。因而,公民出生后在没有意思才能以前,其定名权应当由监护人享有和行使。但一旦未成年公民具有表达本身意愿的意思才能,其监护人则不克不及障碍本人行使姓名决定权,而不是等未成年人成年后才气决定本身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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