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行为的行政处罚
《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 *** 威逼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欺侮他人或者伪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伪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治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逼、欺侮、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欺侮、恐吓或者其他信息,骚乱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偷窥行为在偷窥到他人隐私之时会触犯治安治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窥,其行为违反了《治安治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偷窥并不构成犯罪,不会造成判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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