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撤销施行申请的;
2、施行所根据的法令文书被撤销的;
3、做为被施行人的公民灭亡,无遗产可供施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逃索米饭钱、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力人灭亡的;
5、做为被施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了偿告贷,无收进来源,又丧失劳动才能的;
6、被施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末结施行的其他情状。
施行办法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施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誉协做社等单元查询拜访询问或审查诘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状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停止诉讼保全或强逼施行时,对被申请施行人在银行、信誉协做社等金融单元的存款所摘取的禁绝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逼办法。
人民法院摘取冻结办法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施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度指明用处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施行人用那些名义隐蔽资金遁藏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够冻结。
冻结被申请施行人的存款的最持久限为六个月,需要陆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誉协做社等打点冻结手续,不然,过期不打点,视为主动去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誉协做社等单元,将做为被申请施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施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进申请施行人的账户内的施行办法。划拨存款能够在冻结的根底长进行,也能够不经冻结而间接划拨。
人民法院摘取查询、冻结、划拨办法时,可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誉协做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元附和。
外埠人民法院能够间接到被申请施行人住所地、被施行财富所在地的银行、信誉协做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本地人民法院附和或者转办手续。本地银行、信誉协做社必需协助打点,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钱等任何理由回绝和搪塞。回绝协助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定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赐与规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