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末结诉讼:
(一)原告灭亡,没有继续人,或者继续人舍弃诉讼权力的;
(二)被告灭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灭亡的;
(四)逃索米饭钱、抚养费、抚育费以及去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灭亡的。
民事诉讼法常识:中行诉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行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灭亡,需要期待继续人表白能否参与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才能,尚未确定法定代办署理人的;
(三)做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末行,尚未确定权力义务承担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成抗拒的事由,不克不及参与诉讼的;
(五)本案必需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傍边行诉讼的情形。
中行诉讼的原因消弭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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