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末结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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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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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137条对诉讼末结的原因做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末结诉讼:

(1)原告灭亡,没有继续人,或者继续人舍弃诉讼权力的。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睬的原则,民事诉讼因原告的告状而起头。假设在诉讼停止中,原告灭亡,并且没有继续人或继续人舍弃诉讼权力,那时诉讼因没有主张权力的人而末结。

(2)被告灭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在诉讼中,假设被告灭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恳求不成能通过诉讼得到称心,陆续停止诉讼已没有现实意义,应当末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灭亡的。婚姻关系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灭亡而自行消亡,因而,恳求去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没有需要陆续停止,适用末结诉讼。

(4)逃索米饭钱、抚养费、抚育费以及去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灭亡的。逃索米饭钱、抚养费、抚育费案件都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络的财富权益案件,其权力义务关系主体均是特定的,权力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不成替代。因而,一方当事人灭亡,诉讼没有停止下往的需要,应当末结诉讼。

  去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灭亡,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自行消亡,无须陆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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