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无财富可供分配的,治理人应当恳求人民法院裁定末结破产法式。治理人在最初分配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富分配陈述,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末结破产法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治理人末结破产法式的恳求之日起15日内做出能否末结破产法式的裁定。裁定末结的,应当予以通知布告。
治理人应当自破产法式末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末结破产法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注销机关打点登记注销。
治理人于打点登记注销完毕的次日末行施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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