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状,承担停行损害、消弭影响、赔礼报歉、补偿缺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能够由著做权行政治理部分责令停行侵权行为,充公违法所得,充公、销毁侵权复成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著做权行政治理部分还能够充公次要用于造造侵权复成品的素材、东西、设备等;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做权人答应,复造、发行、演出、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布其做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演出者答应,复造、发行录有其演出的灌音录像成品,或者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布其演出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灌音录像造造者答应,复造、发行、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布其造造的灌音录像成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答应,播放或者复造播送、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做权人或者与著做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有意避开或者毁坏权力报酬其做品、灌音录像成品等摘取的庇护著做权或者与著做权有关的权力的手艺办法的,法令、行政律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做权人或者与著做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有意删除或者改动做品、灌音录像成品等的权力治理电子信息的,法令、行政律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造造、出卖冒充别人签名的做品的。
上述的规定,能够认定:把录造的收集电视用BT的形式发布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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