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用公款功是指: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的,或者调用公款数额较大、停止营利活动的,或者调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度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的,或者调用公款数额较大、停止营利活动的,或者调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调用公款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调用公款数额浩荡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调用用于救灾、夺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周济款物回小我利用的,从重惩罚。
构成此功的关键在于能否调用公款私用,或者能否私分公款以及调用公款所得的利润等,刑事赏罚的范畴目前还未扩展到调用公款公用。
调用公款功,是指国度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的,或者调用公款数额较大、停止营利活动的,或者调用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调用公款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调用公款回小我停止营利活动的或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超越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数额较大以调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调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浩荡的数额起点。
据此,调用公款15-20万为数额浩荡,超越20万的,就应当提档,属于法令上说的“数额特殊浩荡”,量刑要重,是有区此外。
调用公款15万23万有什么区别
2009-06-01 09:56 填补问题
案发前以全数还上了。
调用公款在案发前以全数还上了,涉及功与非功的区别,要根据详细情状区别看待。介于你介绍的情状不明白,故只能请你本身比对相关法令条则停止阐发。
附:相关法令条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度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的,或者调用公款数额较大、停止营利活动的,或者调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调用公款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调用公款数额浩荡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调用用于救灾、夺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周济款物回小我利用的,从重惩罚。
《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阐明》(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度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的含义问题,阐明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朋或者其他天然人利用的;
(二)以小我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利用的;
(三)小我决定以单元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利用,谋取小我利益的。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若何认定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有关问题的阐明》(2001年10月26日)
第一条 国度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以小我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天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利用的,属于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
第二条 国度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为谋取小我利益,以小我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元利用的,属于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
第三条 本阐明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阐明的有关内容与本阐明纷歧致的,不再适用。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调用公款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1998年5月9日)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包罗调用者本人利用或者给别人利用。
调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利用的,属于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
第二条 对调用公款功,应区分三种差别情状予以认定:
(一)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调用公款功。
调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付出利钱的公款回小我利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数回还本金的,能够从轻惩罚或者免去惩罚。
给国度、集体形成的利钱缺失应予逃缴。调用公款数额浩荡,超越三个月,案发前全数回还的,能够酌情从轻惩罚。
(二)调用公款数额较大,回小我停止营利活动的,构成调用公款功,不受调用时间和能否回还的限造。在案发前部门或者全数回还本息的,能够从轻惩罚;情节略微的,能够免去惩罚。
调用公款存进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国债等,属于调用公款停止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钱、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逃缴,但不计进调用公款的数额。
(三)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赌博、私运等不法活动的,构成调用公款功,不受“数额较大”和调用时间的限造。
调用公款给别人利用,不晓得利用人用公款停止营利活动或者用于不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调用公款功;明知利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不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调用人调用公款停止营利活动或者不法活动。
第三条 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数额较大、停止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以调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调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浩荡”的起点。
调用公款“情节严峻”,是指调用公款数额浩荡,或者数额虽未到达浩荡,但调用公款手段恶劣;屡次调用公款;因调用公款严峻影响消费、运营,形成严峻缺失等情形。
“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的”,以调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查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调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情节严峻”的情形之一。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情节严峻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施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当地现实情状,根据本阐明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当地区施行的详细数额原则,并报更高人民法院存案。
调用救灾、夺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周济款物回小我利用的数额原则,参照调用公款回小我利用停止不法活动的数额原则。
第四条 屡次调用公款不还,调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屡次调用公款,并以后次调用的公款回还上次调用的公款,调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现实数额认定。
第五条 “调用公款数额浩荡不退还的”,是指调用公款数额浩荡,因客看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克不及退还的。
第六条 照顾调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功惩罚。
第七条 因调用公款索取、收受行贿构成立功的,按照数功并罚的规定惩罚。
调用公款停止不法活动构成其他立功的,按照数功并罚的规定惩罚。
第八条 调用公款给别人利用,利用人与调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筹谋获得调用款的,以调用公款功的共犯定功惩罚。
区别不大,赶紧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