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差别:
立功预备是指为了立功,预备东西、造造前提但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动手实行立功的形态;罢了经动手实行立功,因为立功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立功未遂。
2、惩罚差别:
立功预备行为是为立功预备东西、造造前提的行为,立功预备形态则是立功行为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行形态。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契合立功构成是追查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立功预备行为也有其立功构成,它是一种具备批改的构成要件的立功未完成形态。那是追查立功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立功预备行为固然尚未间接损害立功客体,但已经使立功客面子临即将实现的现实求助紧急,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而,立功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承认了那一学说,规定关于预备犯应当追查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立功预备行为事实尚未动手实行立功,还没有现实形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关于预备犯,能够对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去惩罚。
立功预备是动手施行前的阶段,而立功未遂则是已经动手施行,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好比想偷盗因为有人巡查没偷成,好比想夺劫因为遭到对抗没夺到钱,但是行为施行时已经构成立功,只是没有得到财物罢了。
但假设为偷盗往购置钳子等做案东西,为夺劫往购置枪收、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立功预备东西、造造前提,属于立功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立功,预备东西、造造前提的,是立功预备。”立功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看上为了实行立功;
2、客看上施行了立功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动手施行立功;
4、未能动手实行立功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动手实行立功,因为立功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立功未遂。”
立功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动手实行立功;
2、立功未得逞;
3、立功未得逞是因为立功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立功未遂与立功预备的次要边界在于:行为人能否已经动手实行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