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3个月前 (12-05 17:12)阅读4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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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做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登载载其他报纸期刊已颁发的做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颁发的做品,是《著做权法》付与的权力。《著做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做品登载后,除著做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能够转载或者做为文摘、材料登载,但应当根据规定向著做权人付出酬劳。

《著做权法》容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颁发的做品,但必需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 著做权人未做不得转载声明的做品,才能够转载;

二、 只适用于转载或做为文摘、材料登载;

三、 必需按规定付出著做权酬劳。

关于报纸、期刊转载做品的要求,《著做权法》的规定是:

一、 能够对做品做文字性修改、删省;

二、 对做品内容的修改,应经做者答应。

报纸、期刊转载别人做品,能否应说明做品的做者、做品的最后出处,《著做权法》未做明白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做权法》的其他规定说明被转载做品的做者,最后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不然,应承担民事责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做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指出:“转载未说明被转载做品的做者和最后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弭影响、赔礼报歉等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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