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判决,是指仲裁庭自行或应当事人在必然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对裁 决书中的文字、打印、计算错误或类似性量的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审理但 在判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做出版面补正。该补正或填补判决,构成判决书的 一部门。《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判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判决但在判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恳求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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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判决,是指仲裁庭自行或应当事人在必然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对裁 决书中的文字、打印、计算错误或类似性量的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审理但 在判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做出版面补正。该补正或填补判决,构成判决书的 一部门。《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判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判决但在判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恳求仲裁庭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