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和仲裁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之外,仲裁判决 为结局判决,判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作法令效劳:(一) 逃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或者赔 偿金,不超越本地月更低工资原则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 因施行国度的劳动原则在工做时间、歇息休 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作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和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判决不平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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