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判决行为是结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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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结局判决行为次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进境出境治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惩罚的外国人,对惩罚不平的,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述,也能够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告状讼,假设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述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的判决为最末判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告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进境治理法》做了与上不异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地盘的决定,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地盘、矿躲、水流、丛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天然资本的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结局判决。

4、《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分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平的,向做出该详细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申请判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所做的判决为最末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请愿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准可集会、游行、请愿的决定不平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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