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查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避免立功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施行障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遁藏侦查、告状、审讯或者发作社会求助紧急性,而依法暂时褫夺其人身自在的一种强逼办法。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立功事实。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摘取取保候审、监视栖身不敷以避免其发作社会求助紧急性,而有拘捕需要。
拘捕由人民查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施行。
关于失信的被施行人一般是不会停止挠捕的,假设有证据证明失信被施行人存在立功的现实,那么公安机关就有可能施行挠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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