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院送往火葬场的遗体及人体组织器官,火葬场火化前能否需要查抄确认?
刚出生几天的婴儿在病院因病灭亡,在打点灭亡证明后由病院开车将婴儿遗体送往火葬场火化,车上拆有婴儿遗体以及需要处置的胎盘内脏等组织器官,分隔拆的箱子。
抵达火葬场后,在病院工做人员伴同家属打点火化手续时,病院告知火葬场打点火化手续的工做人员,车内有婴儿遗体不克不及动,还有家属要来看遗体,火葬场打点手续的工做人员也有用对讲机向相关后续部分报告请示,并收到回复,回复内容未知,但当家属火化手续打点完成后,前去查看婴儿遗体时
却发现婴儿遗体已经不见了,后被告知火葬场燃烧工做人员不晓得里面有婴儿遗体已经与病院送来的胎盘内脏等医疗废料一路火化,而且病院送来火化的都是病院消毒处置了的,他们为了平安不需要查抄。
疑问1:火葬场对病院送来火化的遗体或胎盘内脏等医疗废
物能否需要查抄查对。
疑问2:在打点火化手续时病院已告知火葬场车内有婴儿遗
体,火葬场也有向燃烧工人传达,并收到回复。假设其时遗
体未被火化,后面又怎么被提早烧掉,假设其时已经被火
化,为什么不告知家属,隐瞒情状让家属陆续打点火化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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