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已调和的重伤自诉案被做伪证公诉,2次驳回再审3次不抗诉 (链接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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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江湖』已调和的重伤自诉案还被公诉,2次驳回再审3次不抗诉(链接图片)

   做者:zhengyijushi2009 提交日期:2010-2-3 16:17:00 拜候:47 回复:2

   已调和的重伤自诉案被做伪证公诉,2次驳回再审3次不抗诉 (链接图片)  

     广州市白云区一个七旬老母亲刘就婉,因为不平白云区法院(2008)云刑初字第478号对儿子有意损害功的判决,将近二年不断地向广东省、市、区、人大、法院、查察院 *** 申述。 

       刘就婉的儿子赵启胜因为在2007年7月31日把同村同事(有工资表为证)尹国雄拳打成重伤(赵启胜笔录没有认可打人),2007年11月27日被挠获拘留,2008年4月16曰被白云区法院一审讯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犯赌博功缓刑二年,刑罚施行三年,现正在服刑。赵启胜舍弃上诉,然而母亲刘就婉勇敢不平判决,她的理由是根据《公安机关打点损害案件规定》第4、8、29、31、35、39条和《刑事诉讼法》笫170条(自诉案件的范畴)第2款,赵启胜属于自诉案件,证人证言虚假,认定事实证据不敷。

       在2007年7月31日凌晨3点,伤者尹国雄在棠溪保安岗位门囗旁边等宵夜时,被同村同事赵启胜拳打成重伤(眼部软组织缝四、五针),伤者医药费为275元,2007年8月已经和伤者调和。伤者在2007年8月底曾到派出所要求消案(有伤者尹国雄证言为证)。在2007年11月27曰,赵启胜被派出所挠获,伤者尹国雄于12月1日和12月20日(在村委会下调和)别离两次再向派出所和查察院递交过2份调和书(供给2份调和书为证),要求不追查赵的刑事责任,查察院经办人亦曾经要求伤者在现场照片签名,伤者没有签名(有伤者尹国雄证言为证)。

       (一)虚构《挠获颠末》

    据《挠获颠末》中称:“2007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人尹囯雄德律风,称在穿礼服正在执勤时被赵启胜伤”。伤者尹国雄承认没有打过报警德律风,他是被打伤后早上10点摆布本身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先带他往验伤,下战书16 时摆布他带着同村同事黄桂潮、黄有辉-齐往派出所做笔录(有伤者尹国雄证言为证)。

     (二)何建荣证言,法院己证明证言虚假,照样写上判决书,此证言律师充公到。

    不在场证人何建荣证明,判决书上所写他的证言是虚假,他没有说过他在现场,更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过伤者尹国雄被赵启胜家人恫吓调和和撤诉。伤者尹国雄也在法庭一审尾声时,签名证明何建荣证言虛假,调和书是自愿写,赵启胜家人没有恫吓他调和,但何建荣证言仍是被写在判决书上(有何建荣证言和伤者尹国雄证言为证),(判决书中没有供给伤者认可曾遭恐的证言)。

     (三)虚构路人陈棠文。

    路人陈棠文,男,20岁。询问笔录住址不详(棠溪大围打铁基某出租屋),没有联络德律风.没有单元。没有身份证号码,笔录只讲是湖南耒阳人,2007年8月4曰才做的笔录。

     (四)判决书所写与伤者笔录地点事实不符。

    判决书所写地点“治安岗位值班”与 伤者尹国雄询问笔录所写地点 :“4人在保安岗位门口旁边等宵夜”。认定地点事实不符。

      (五)证人黄桂潮、黄友辉讲述打人地点纷歧致。

    证人黄桂潮询问笔录地点:“4人在治安队办公室门口坐,4人在那里聊天”。证人黄有辉询问笔录地点:“4人在治安亭门对出路面食宵夜,食得差不多时”。而被告赵启胜笔录也讲是在大排档食宵夜时发作纠纷。

     (六)2007年12月4日,证人黄有辉在现场照片上补签所写打人地点 与 询问笔录地点不符。

     (七)六合彩打人只是伤者主看揣度,证人诬告,没有事实根据.根据《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法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必需重证据,重调研,不轻信供词。  

     (八)同村同事颜宇明只是在场,各证言中没有参与打人行为,何来结伙,另案处置之说。

     (九)同村同事赵志华,因为被告赵启胜笔录讲他推尹国雄枱角致伤眼部,在2008年12月25日起头被拘留一个月,于2009年1月6日,登科供词填补证人证言。

     附法令律例条则根据:

     一、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国度平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造工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笫4条:刑事诉讼法笫170条笫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略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有意损害案(重伤)。

     二、根据《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法式规定》笫301条:被宣告缓刑的功犯违背本规定第297条尚未构成新的立功,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治安治理惩罚。

     三、根据《公安机关打点损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有意损害(重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能够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假设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四、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和处置。(1)雇凶损害别人的。(2)渉及黑社会性量组织的。(3)觅衅惹事的。(4)聚 寡斗殴的。(5)累犯。(即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立功)(6)屡次损害别人身体的。(7)其他不宜调和的情况。

     五、笫三十五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损害案件停止调和时,能够邀请本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两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与。  

     六、第三十九条:经调和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惩罚。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背治安治理行为人依法予以惩罚,并告知当事人能够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申述契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因申述而再审的情况】,若有不实,刘就婉愿承担法令责任.德律风1368886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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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法治时评]已调和的重伤自诉案被做伪证公诉,2次驳回再审3次不抗诉 (链接图片) 相关回复(4)

雾锁
雾锁
沙发
法治时评揭示了自诉案被伪证公诉的严重问题,历经2次驳回再审和3此不抗告后仍需关注,法律正义不容妥协与虚假见证!
2周前 (08-29 20:05)回复00
忆梦
忆梦
2楼
重伤自诉案被伪证公诉,历经驳回再审和不抗讼等曲折过程,司法公正需严惩造假行为!
2周前 (08-29 20:07)回复00
忆梦
忆梦
3楼
重伤自诉案遭遇伪证公诉,经历多次驳回再审和不抗诉讼的困境,司法公正需捍卫!
2周前 (08-29 20:10)回复00
空灵之心
空灵之心
4楼
重伤自诉案遭伪证公诉,历经驳回再审、不抗检等波折,法治需严惩虚假诉讼!
2周前 (08-29 20:11)回复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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