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身证持有人在栖身地持续栖身的,应当在栖身届满前30日内,到栖身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生齿办事中心打点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栖身证以及栖身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质料。
过期未打点签注手续的,栖身证利用功用中行;补办签注手续的,栖身证的利用功用恢复,栖身证持有人在栖身地的栖身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持续计算。
黔南栖身证续签质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栖身证以及栖身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质料。
温馨提醒:
1.过期未打点签注手续的,栖身证利用功用中行;
2.补办签注手续后,栖身证的利用功用恢复,栖身证持有人在栖身地的栖身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持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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