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高档学府耍赖,一件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判了14次。
工作从头说起,某人与某高档院校签定正规的劳动合同,为其合同造职工,到高档院校的部属单元工做了十几年。高档院校属事业单元,86年国务院77号令早已明白规定,事业单元应为合同造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95年的《劳动法》和2008年的新《劳动法》也明白规定用人单元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两边签定的劳动合同也明白约定用人单元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高档学府耍赖,不买国度法令律例的帐,也不遵守两边签定劳动合同的约定。因用人单元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将用人单元告上法庭。第一次只告了部属单元,中级人民法院末审讯决:与部属单元无关;第二次将两个同时告上,总该跑不脱,可中级人民法院末审讯决:与上属单元高档院校无关。统一案件,两次末审,自相矛盾,成果与上、部属单元都无关。总不克不及再往告无关的第三人?
后来颠末屡次申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清,因高档学府的部属单元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应由上属单元高档学府承担,劳动关系与上属单元高档学府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裁定中级人民法院从头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又把案件推到下层法院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两次错误的末审讯决,发还下层法院重审。该下层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件,总该审清了,成果仍是审不清。认定劳动者与上属单元高档学府成立了劳动关系,上属单元高档学府应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劳动者与上属单元有关,而又以无关的部属单元来判,成果上、部属单元又都逃脱责任。
哀痛,第三次再上诉,期待第14次判决。唉,莫非实该往告无关的第三人?
一个简单的适用简易法式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元签定了正规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元工做了十几年,因用人单元耍赖,违法国度的法令律例,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从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到高级法院往返审理折腾14次(劳动仲裁2次、一审法院判决3次、二审法院判决3次裁定4次、高级法院裁定2次)。那么简单的案件都审理14次,不知那些大案要案该审几次?经常听到说法院案件多、人数少、法官压力大。那么简单的案件都折腾14次,法院案件当然多,14次都审理不清,法官的压力当然大。
老赖、老赖,有常识有文化教书育人的高档学府都当老赖,是社会的哀痛。
起诉、起诉,有理有据都告禁绝状,是当事人的哀痛。
审理、审理,一件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几级法院往返审理都审理不清,是法治国度的哀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