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所涉有害食物功更高刑死刑,此次她能无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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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美美所涉有害食物功更高刑死刑,此次她能无功吗?

  文/周筱赟律师

  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功的更高刑是死刑。

  不管从法令规定,仍是从批示性案例来看,郭美美要构成本功,必需以主看明知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性为立功构成要件。

  郭美美能否明知势必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西布曲明一度是合法的、风行一时的明星减肥产物。

  郭美美又进往了,唉!

  郭美美曾以一己之力揭开中国公益行业本相,鞭策中国社会朝上进步。假设没有郭美美,红会仍是清清白白的完美形象。

  现在,郭美美再次以同样的一己之力,揭开了减肥食物行业存在添加违禁药物的本相。

  2021年3月18日,上海警方传递:2021年3月11日,浦东警方胜利侦破一路消费、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物案件,挠获消费人员曾某某(女,26岁),销售人员周某某(女,26岁)、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立功嫌疑人。现上述立功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从接近警方的相关权势巨子知恋人士处领会到,传递中的郭某某,即网红郭美美。

  我对郭美美的“二进宫”十分痛心。2011年,红会事务发作时,郭美美才19岁。套用斯蒂芬·茨威格的那句名言:“她那时候还太年轻,不晓得所有命运赠予的礼品,早已在黑暗标好了价格。”

  我和郭美美事务的一点点交集,源于我曾于2011年9月,应邀和郭美美干爹王军背后的老迈W在深圳面谈,被告知郭美美事务的本相。我曾撰文《亲历郭美美事务本相:我和郭美美干爹背后老迈在深圳面临面》,披露了此事的来龙往脉。

  其时,我仍是媒体人,是郭美美事务最早的发声者之一。我和郭美美,是红会指导公开最痛恨的两小我。

  此次,郭美美被控通过曲播间和微信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物,涉嫌《刑法》第144条的“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功”。该功的更高刑是死刑。假设功名成立,郭美美又是累犯(郭美美此前因开设赌场功被判刑),会从重惩罚,根据法令规定和以往销售含违禁成分减肥食物的案例,郭美美极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功”,除了有消费、销售那一客看行为之外,还必需有“明知”那一主看要件。假设郭美美主看不明知,即便客看上施行了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食物的行为,也不克不及认定构成本功。

  可能有人会迷惘,莫非杀了人,嫌疑人自称不晓得杀人是立功,就不是立功了吗?当然不是。

  刑事立功分为天然犯和法定犯。天然犯指明显违背一般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立功,若有意杀人功、放火功、夺劫功等等。一个一般人,不成能不晓得那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如斯抗辩没用。但法定犯就差别了。所以才有近年来“掏鸟案”、“挖兰花案”、“挠青蛙案”、“汽枪案”等案引发功与非功的浩荡争议。争议焦点就在于能否明知。

  根据更高人民查察院2014年印发的第4批批示性案例(高检发研字[2014]第2号)中的【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案,【检例第13号】徐孝伦等人消费、销售有害食物案,【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案,要旨均强调了“明知”。

  所以,不管从法令规定,仍是从批示性案例来看,郭美美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功”,必需以主看明知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性为立功构成要件。

  因而,我揣度:郭美美能否明知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肯定会成为本案争议焦点,间接影响到郭美美有功仍是无功。

  所谓明知,是明知该药的有毒、有害性,并非说只是明知一个药物名称就构成本功。即便不晓得西布曲明那个名称,但只要晓得该成分的有毒、有害性,也能认定为明知。

  在销售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食物类案件中,情状不像销售含地沟油食物那样明白。因为西布曲明一度是合法的、风行一时的明星减肥产物。

  西布曲明全称为盐酸西布曲明,1997年经美国食物药品监视治理局批准上市,2000年在中国也获准上市销售。其时几乎所有风行一时的减肥类食物中,都含有西布曲明。曲到2009年12月,欧盟发布研究陈述,明白盐酸西布曲明招致心血管病风险大幅度增加,随即被禁用。中国是在2010年10月,才由国度食物药品监视治理局明白停行消费、销售西布曲明造剂及原料药。

  也就是说,西布曲明曾经做为明星减肥药品风行一时,其禁用也不外11年时间。在那类案件中,大大都销售者,即所谓的微商,不成能具备专业常识,凡是是通过上线供给的阐明书停止鼓吹。

  所以,能否存在郭美美其实不晓得西布曲明有毒、有害的可能性?那关键就在于,本案中郭美美的实在主看心态事实是什么?

  确定郭美美能否明知,并非光凭其本人供述。即便郭美美说并非明知,也能够通过客看证据来推定明知。同样,也能够通过客看证据来推定郭美美不是明知。

  第一,郭美美的从业履历、专业布景、社会认知才能。

  郭美美此前能否处置过食物、药品销售?有没有医学的专门常识?能否因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受过行政惩罚?若有,显然其主看明知认知度比力高。反之则认知度较低。

  第二,货物来源及其包拆。

  该减肥食物的外包拆上名称、地址、食物消费卫生答应证等能否齐全?假设并不是三无产物,供货地点是公开市场,而非隐蔽场合,那么郭美美做为非专业销售者很难辨认,不该推定其明知。

  第三,郭美美本人或亲朋能否食用该产物。

  假设郭美美本人或亲朋在持续食用该产物,一般能够推定郭美美对有毒、有害性没有主看熟悉。因为根据常理,假设明知有毒、有害,本人或亲朋是不成能持续食用的。

  第四,能否接到过该产物的副感化反应。

  郭美美在销售该产物过程中,假设接到过该产物的副感化反应,却充耳不闻,那能够推定对该产物存在问题是明知的。但假设没有接到过反应,或者反应很少,则不克不及推定明知。

  第五,能否有行政机关或权势巨子机构告知。

  假设有证据表白,食药监局或公安机关在依法告知该减肥食物存在有毒、有害情状,郭美美陆续销售的,那能够推定明知。但假设并没有行政机关或权势巨子机构告知,则不克不及推定明知。

  总之,假设现有证据能证明郭美美其实不明知,或现有证据无法推定郭美美明知的,则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就不该以“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功”对郭美美定功。假设反之,则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功”对郭美美定功。

  郭美美有功仍是无功,一切以证据为准。那就是“证据裁判原则”。

  周筱赟写于2021年3月20日-21日

  周筱赟律师,原南方周末记者、南方都会报评论部首席编纂,后转型为专职律师,专注于经济立功辩解

  欢送征询,周筱赟律师微信号:35362110

  专注中法律王法公法治朝上进步,个案鞭策轨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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