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对二审讯决当庭表达申述,死刑成果会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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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看察者网 周弋博】

11月30日上午,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有意杀人功、夺劫功、绑架功上诉一案做出:驳回上诉,庇护原判。此前,南昌中院劳荣枝犯有意杀人功、夺劫功、绑架功,数功并罚,决定施行死刑。

据澎湃新闻报导,江西高院庭审后,参与旁听的劳荣枝二哥劳声桥表达,劳荣枝当庭表达不平判决,。

那么,二审庇护宣判能否意味着该案已经尘埃落定?若劳荣枝提出申述,又能否改动死刑成果?对此,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阐明,皆有明白规定。

问题一: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后续应当若何处置?

寡所周知,我国司法适用“两审末审轨制”,即一审法院宣判后,该裁判其实不会立即发作法令效劳,若当事人上诉启动二审法式,则以二审裁判成果为准。

但对死刑案件而言,即使二审法院做出了间接发作法令效劳的裁判,也需要颠末额外的“死刑复核法式”的核准,方能对被告人施行死刑。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有两种施行体例:“死刑立即施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施行”。若法院在判决中未明白宣告缓期二年施行,则属于前者,需要层报更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更高法”)核准前方能施行。

在劳荣枝案中,负责二审的江西高院也在宣判中表白,第一审讯决认定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足够,定功准确,量刑恰当。审讯法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庇护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更高法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法式】死刑只适用于功行极其严峻的立功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立功分子,假设不是必需立即施行的,能够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施行。  

死刑除依法由更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施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别离处置: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查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庇护的,应当在做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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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法式】死刑只适用于功行极其严峻的立功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立功分子,假设不是必需立即施行的,能够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施行。  

死刑除依法由更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施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别离处置: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查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庇护的,应当在做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阐明的规定,更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审查报请法院提交的案件综合陈述、檀卷素材与相关裁判文书,同时还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在辩解律师提出要求后听取相关定见。

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法令适用、被告情面状等因素后,若更高法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令准确、量刑恰当、诉讼法式合法”,将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更高法院长签发施行死刑的号令,交付下级法院施行。

对此,相关法院还应当在死刑施行前审查该案能否存在“判决错误”或者“因严重犯罪需要改判”等情状。若存在,需要报请更高法从头做出处置决定;若不存在,也需要在施行完毕后将施行情状上报更高法。

由此可见,关于死刑案件,二审裁判并非其处置成果的“起点”,后续还需要履历一列审查法式,以足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错误裁判形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更高人民法院施行死刑的号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施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行施行,而且立即陈述更高人民法院,由更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在施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施行前功犯戳穿严重立功事实或者有其他严重犯罪表示,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功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行施行的原因消逝后,必需报请更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施行死刑的号令才气施行;因为前款第三项原因停行施行的,应当报请更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

第五百零九条 施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功犯确实灭亡,在场书记员造造笔录。负责施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施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内将施行情状,包罗功犯被施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更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更高人民法院施行死刑的号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施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行施行,而且立即陈述更高人民法院,由更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在施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施行前功犯戳穿严重立功事实或者有其他严重犯罪表示,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功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行施行的原因消逝后,必需报请更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施行死刑的号令才气施行;因为前款第三项原因停行施行的,应当报请更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

第五百零九条 施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功犯确实灭亡,在场书记员造造笔录。负责施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施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内将施行情状,包罗功犯被施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更高人民法院。

问题二:对死刑案件的申述,能否改动最末成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案件成果若何,当事人都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述,即筹算让法院对案件停止再审。只不外,该申述其实不能停行原裁判的施行。

原因在于,当事人的申述没必要然启动案件的再审,而是需要在法院揣度存在“事实错误”、“证据不敷”或“法式错误”等情状后,才会决定启动再审,届时方有可能停行施行原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作法令效劳的判决、裁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查察院提出申述,但是不克不及停行判决、裁定的施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审讯: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功量刑的;  

(二)据以定功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敷够、依法应当予以肃清,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次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令确有错误的;  

(四)违背法令规定的诉讼法式,可能影响公允审讯的;  

(五)审讯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摘取强逼办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查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摘取强逼办法的,由人民查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根据审讯监视法式审讯的案件,能够决定中行原判决、裁定的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作法令效劳的判决、裁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查察院提出申述,但是不克不及停行判决、裁定的施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审讯: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功量刑的;  

(二)据以定功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敷够、依法应当予以肃清,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次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令确有错误的;  

(四)违背法令规定的诉讼法式,可能影响公允审讯的;  

(五)审讯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摘取强逼办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查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摘取强逼办法的,由人民查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根据审讯监视法式审讯的案件,能够决定中行原判决、裁定的施行。

在劳荣枝案中,无论其能否提出申述,该案城市根据前述“死刑复核法式”停止审查。若该案确实存在错误或其他不宜适用死刑的情状,更高法天然会做出“不予核准”或者“改判”的处置决定。

若劳荣枝及其近亲属在死刑被核准后仍然对峙申述,更高法当然会对此审查处置,但没必要然会改动施行死刑的成果。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

第四百二十九条 更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别离处置: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令准确、量刑恰当、诉讼法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详细事实或者引用的法令条目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没有不妥的,能够在矫正后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讯;

(四)复核期间呈现新的影响定功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讯;

(五)原判认定事实准确、证据足够,但依法不该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讯;根据案件情状,需要时,也能够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背法定诉讼法式,可能影响公允审讯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讯。

第四百五十五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述,能够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间接审查处置,也能够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造造审查陈述,提出处置定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

第四百二十九条 更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别离处置: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令准确、量刑恰当、诉讼法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详细事实或者引用的法令条目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没有不妥的,能够在矫正后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讯;

(四)复核期间呈现新的影响定功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讯;

(五)原判认定事实准确、证据足够,但依法不该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讯;根据案件情状,需要时,也能够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背法定诉讼法式,可能影响公允审讯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还从头审讯。

第四百五十五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述,能够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间接审查处置,也能够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造造审查陈述,提出处置定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置。

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在南昌中院开庭。在庭审中,劳荣枝频频辩白称合谋不存在,本身也是受害者。最初陈说阶段,劳荣枝被害人家属致歉,但称她在21岁时被法子英操纵、胁迫,遭受殴打,也想过他杀和逃跑,但不晓得要向什么人乞助,错过了一次次时机,最末变成无法挽回也不成宽恕的后果。

劳荣枝的辩解人也在庭上表达,对劳荣枝涉嫌夺劫和绑架的立功事实没有异议,但关于致别人灭亡和有意杀人,现有证据不敷足够。

南昌市查察院公诉定见书则认为,劳荣枝为系列立功主犯,立功手段极其残酷,立功后果极其严峻,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主看恶性极深,应当承担有意杀人功、绑架功、夺劫功响应刑事责任。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一审讯决劳荣枝犯有意杀人功、夺劫功、绑架功,数功并罚,决定施行死刑。劳荣枝不平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在对劳荣枝案的二审宣判中指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有意杀死五人;夺劫致一人灭亡且系进户夺劫、夺劫数额浩荡;绑架致一人灭亡,立功情节特殊恶劣,手段特殊残酷,后果和功行极其严峻,且主看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解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有意杀人功,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解定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摘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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