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倡议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根底上,规定有六种情况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两边均为回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两边均为边境地域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生育安康儿的和夫妻两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
此中两边均为边境居民的地域包罗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唤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能够生育两个子女。
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能够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倡议优生,恰当少生;要求节育的,赐与手艺办事。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禁绝生育第三胎。
新疆 *** 尔自治区规定:
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契合特定前提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夫妻两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万万以下生齿少数民族的,经批准能够有方案地安放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 *** 自治区规定:
职工、城镇居民和农人,夫妻两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人能够生育3个孩子。
西躲自治区规定:
躲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倡议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倡议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制生育胎数;若有自愿实行方案生育的,赐与手艺批示。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
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状的少数民族农牧民,颠末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
对总生齿很少的民族不限制生育目标。
一些少数民族颠末批准是能够生三胎的,新疆 *** 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契合特定前提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