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笔]国王在本身的王国里能够成为被告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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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对英国汗青稍有涉猎的读者都晓得,发作在距今360年前的关于查理一世的审讯是一路意义严重的事务;查理一世在断头台上大方赴死的一幕也是人们津津有味的汗青大排场之一。但对那场审讯中的关键人物,草拟了告状书而且在法庭上对查理一世停止指控的副总查察长约翰·库克,人们却所知甚少,例如权势巨子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我手边的是英文第15版)竟然没有收进他的词条。某些汗青书里即使有所涉及,也只是标签化以至妖魔化。那种情状引起了英王室法令参谋、国际闻名人权律师杰弗里·罗伯逊的忧愁,因为那不单单关系到关于某小我的评判,并且关乎严重史实的实在面目以及宪政和法治的一些根本原理的理解。(图片:库克草拟了对查理一世的告状书并在法庭上对查理一世停止指控,王政复辟后,库克因而被判处死刑)

   那是英国汗青上的一段触目惊心的篇章,也是英国近代宪政体系体例得以构成的关键时刻。国内各类权力如火如荼,最末招致内战烽火燃烧,高视阔步的查理一世沦为成功者的阶下囚。库克身世贫贱,不外通过本身的勤奋,成为法令界的显要人物,各类差别因故旧互影响之下,他毕竟成就了一个法令人难以梦想的一份大事业——把国王送上了断头台!此次闻名的审讯对其时人心的影响能够通过一个说法看出,据说那些法官们在判决书上签完名字后很快就被本身的所做所为惊呆了。

   当一般汗青学家从政治的角度阐明那场审讯的原因、过程以及后果的时候,罗伯逊用他那极其细密的笔触对整个事务给出了法令角度的描述和阐发。英国闻名的法令史学家梅特兰曾经诘问何以没有人写出法令史,他从学术操练的角度阐发,认为是法学教诲与汗青学教诲的不同所致:“法令家所需求者乃是权势巨子,于是最新更好;汗青家需求者乃证据,于是越旧越好。”因为过火存眷汗青与眼下案件之间的联系关系,于是法令人所闪现的汗青就会发作扭曲,但是汗青学家因为欠缺法令的操练,所显示的事实又失往了法令的意义。所幸的是,做为一位具有高尚声看的人权法和国际法专家,罗伯逊不只给我们供给了细节化的事实,并且对那些细节中所蕴含的法令含义做出了深进的解读。那是我们在阅读其他汗青书所难以获得的收益。

   无妨举一些我在阅读过程中感触感染强烈的例子。从本书里,读者能够看出,早在对查理一世的审讯发作之前,一些法令人不断在逃求对王权与法令之间关系的论证,那种论证的指向明显地朝向用法令限造国王的权利。罗伯逊逃溯了17世纪初爱德华·柯克爵士(SirEdwardCoke,1552-1634)关于法令高于王权的论证以及身体力行的抗争。不外,柯克与詹姆斯一世之争涉及到的是国王能否有足够的合法性审讯案件,而库克与查理一世之争却是国王能否能够在他的王国里成为一个适格的刑事被告。审讯的前前后后,我们仍然能够看到那个问题没有得到完全的处理。固然坐在被告席上,但是,查理·斯图亚特仍然是国王,那些坐在法官席上的人们也如斯称唤他。国王本人在法庭上更是公开关于法庭的管辖权提出量疑:

   记住,我是你们的国王,是法定的国王。认真想想,你们诡计审讯国王,那是多么大的功责啊,记住天主才是那片地盘上实正的审讯官,我说你们在犯下更大的功之前实该认真想想……况且,我的权利是天主所拜托的,那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袭权利,我绝不会违犯那项拜托的。我也不会为了回答一项新的不法权利而违犯我的拜托所以你们要先告诉我你们权利的来源,不然我无可奉告。

   现实上,根据下议院1649年1月6日所通过法令而设置的法庭能否有权审讯国王的法理根底有着显而易见的软肋。那项立法在被上议院推延之后,由颠末清洗之后的下议院变更战略将“Ordinance”变成“Act”而绕着弯通过。此种做法当然遭到了一些量疑,以致于克伦威尔及其拥护者不能不想方设法为如许的立法法式觅觅根据。代议造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那个过程中得以显示,那就是因为下议院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因而拥有国度的更高权利。下议院的立法表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共附和志,无需获得国王或贵族院的附和或帮忙。如罗伯逊所说,那一宣告乃是现代史上第一次由立法机构明白提出的民主原则。

   在王权与法令之间关系上,库克以及布兰德肖法官在本案中都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学说。例如,布兰德肖在法庭上向查理一世宣示:

   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着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是为包管好好履约。同时,先生,那一约定当然是彼此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也是你忠实的国民……那就似乎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庇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从命义务。先生,一旦那条纽带被割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

   那一段阐述恰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要义,布兰德肖法官提出那一学说比洛克和卢梭提早好几十年。阅读到那里,我难免想起孟子似乎也提出过类似的学说: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弑其君,可乎?”

  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很明显,根据孟子的说法,像桀和纣那样的暴君已经变成“残贼之人”而不再是君主,对抗以至诛杀他们就是值得赞扬的正义行为。那么早就萌芽的社会契约论没有在我们那里茁壮生长、发扬光大,却是一件值得重视和深思的工作。也许我们需要从本书所展现的宗教的力量和已经拥有无足轻重地位的法令职业群体往体味其间的原因。库克在论证君主与人民之间关系时强调了通俗法关于受托统治国度的君主所施加的限造。假设能够在法令上确认君主损害了国民的权力,常设议会就成为供给周济的合理路子。不只如斯,库克进一步确立了人民关于政体形式的抉择权利。即使是在君主没有进犯国民权力的情状下,人民也能够抉择脱节君主造,因为那样的政府既欠缺理性,也不为天主所乐见。除了管辖权以及王权与法令之间关系外,法庭面临着的另一个难题是,假设被告回绝认可法庭的合法性,因而在审讯过程中对控诉自己不做任何有功或无功的有效辩论,就像查理一世在法庭中所表示的那样,法庭能否能够按照“本国寡所周知的法令规则……视其为‘好像认可’”。在审讯中,国王没有礼聘律师——原来假设国王认可法庭合法并期看做无功辩论,出色的法学家和律师马修·黑尔(MatthewHale)是筹办出庭为国王辩解的,同时国王本人也没有做出有效辩论,以致一场也许会超卓纷呈的法令论辩没有发作。最末法庭不能不间接做出了有功判决并公布“应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为了说服公家,库克将他原方案在法庭上颁发的公诉定见以书的形式出书,当然,那个小册子也成为王政复辟后判决库克死刑的一份白纸黑字的证据。

   给查理一世确定如何的功名也是昔时颇费周章的法令事项。我们晓得,最初法庭判决所确定的是“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仁慈人民之公敌”。我们能够在那里看到,库克若何论证君主的专制行为与虐政之间的联系关系,在国内以及国际间的战争中所发作的杀戮行为,君主能否应当承担做为批示官的责任,能否构成“虐政”的功名?假设关于叛国功的定义是变节国王,那么国王本人又若何能够本身变节本身,成为叛国功的主体?库克引经据典,援用天主律法、通俗法、天然法以及国际公法等停止极具说服力的论证,即使在今天仍是具有严重的启发价值和理论意义的。

   在此次审讯以及1660年关于库克等人的审讯中,还有一些富于法令意义的事项和看点值得点出。在审讯查理一世之前,国王的法令宠臣布里奇曼曾经以《大宪章》中“同侪审讯”的规则要求构成一个不成能有的陪审团停止审讯,被库克以明显的立场回绝。刑事被告的诉讼权力逐步得到存眷,匹敌造诉讼形式在刑事法式中起头呈现。审讯过程中对公开原则的遵守也令人慨叹,即使审讯的是国王,也要公开地停止。库克关于律师职业伦理标准的论述,诸如律师不该以商人的体例招揽顾客,律师、医生以及神职人员不宜过火富有,律师应为因本身过错而招致客户之缺失承担责任,律师要劝导拜托人慎待诉讼,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成立起一种合理的关系从而制止呈现某些受法庭溺爱的律师,律师应当给穷困者供给法令援助,不得以律师为“坏人”辩解而将其与被告混为一谈,律师也不该为法庭的判决成果负责,所有那些都在后世获得了清脆的反响。

   通读全书,做者所表现出的公允无私的立场和在字里行间对汗青细节的切确掌握和专业精神都令人印象深入。闻名汗青学家巴拉科夫在评判丘吉尔的《英语民族史》时说:“在那个汗青学家倾向于用显微镜而非看远镜来做研究的时代,本书实为巨著。”不外,看远镜也不克不及代替显微镜;一个优良的汗青学家需要把两者瓜代利用。罗伯逊先生显然更多地用显微镜看察汗青,出格是法令的显微镜,那使得本书具有了一种不成替代的价值。为此,我们要向做者致敬,也要向年轻的译者表达谢意,那不是一部随便翻译的著做。

   《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美]杰弗里·罗伯逊著,徐璇译 星出书社2009年3月

  转载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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