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船不法运营证劵案件》判决书第8页所披露的审理本相如下:
(一)审理本相1:陈百祥确实与中国神船签定三个“买壳上市”协议(首个“拜托买壳上市协议于2007-9-25签定)。其签约日期被审理的十分明白,证明中国神船借此三个协议“胜利买壳”。因为,被收买上市公司:全国媒体集团在2008-1-24通知布告公布股权构造改动及2009-6-29框架协议通知布告签定八个严重合约中第【iii】、【iv】及【v】条促成该收买。
别的吴志剑供词中认可已“胜利买壳上市”!因而,陈百祥做为中介胜利介绍买壳是毫无疑问的!
(二)审理本相2:陈百祥与中国神船吴耀均在2007-10-29签定第二个“买壳上市填补协议”。其签约的日期现实上是被列进全国媒体与大福证劵公司签定八个严重合约第【vi】及【vii】条合约。
(三)审理本相3:陈百祥与神船在2007-11-22签定第三个“股权代持协议”之前收取了3500万港币。因而,当2008-01-14神船以代持人文瑞峰先生注进港币8000万予全国媒体集团配售人李国兴之Fintage Asia Corp.时,共付出1.15亿港币(接近发行股票6.25亿股之百分之30股权)胜利收买全国媒体。【说明:现实完成整个收买涉及1.362亿港币(详见八个严重合约第【i】及【ii】条),证明陈百祥/陈国强为神船隐瞒5620港币的可换股债券】
(四)审理本相4:投资认购人(或受害人)共127人涉及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250.254万元,认购内部股票为8814.7万股。此认购金6250余元是神船在2008-1-14以文瑞峰代持人注进港币8000万代持全国媒体畅通股票(以可换股债券配售还有5620港币共1.362亿港币)的部门资金。
(五)审理本相5:此批审计认购金人民币6250.254万元是自07-8-31至08-1-8之间向127人所“不法销售的神船股票”却因为2008-1-13曹健及吴耀均等被拘留的隔天,被转移到李国兴法团Fintage,依合法法式“胜利买壳上市”。
因而,有关代持人理应根据原神船与认购人签定的认购协议,在整个买壳上市法式完成后(即根据全国媒体签定八个严重“买壳上市”合约)获得股票的配发。
然而李国泰在吴志剑等逮捕后以神船总裁身份与全国媒体/新电信现任 李鸿荣达致“送股”及“买股权”协议成为代持人(既08-3-20文瑞峰与李鸿荣之好仓/淡仓之交易)后,就以神船2/无线城市(详见第【viii】合约)隐瞒了神船本色股权!
(六)审理本相6:既然全国媒体是以“股权代持协议”由代持人代表认购人来行使其代持的权力与义务,出格是收买认购金是源自127个认购人等认购金而得以完成“胜利买壳上市”的,代持人或法人代表就得依法(香港证劵法及通俗法)根据订明執行的信託履行其代持的责任!
因而,审理认购金共6250万人民币的往向,已完全明白与接盘的“全国媒体”大股东有间接的关系,否则就有违背“他订立擅自截留”!
此后审理“吴志剑证劵欺诈补偿纠纷案”,其主体及负责法人代表将有不成推辞的责任。不配发全国媒体集团的畅通股票,将成为“吴案后续的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是上市公司的贸易财富,操纵内幕信息投机等于盗用公司资产并将交易所得或财富挪占或將該财富转為己用,或违背订明施行施行该信任,或违背他订立擅自截留。那据为己有已构成欺诈蒙骗功行!
当然,陈百祥等已获得全国媒体股票,却声明上当就是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