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级法院摘信欠缺三性且具有凶猛关系的证据再次踩踏法令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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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美娟,女,1966年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2224196609110025,栖身地:福鼎市富民路133号,联络德律风:18950563087,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鼎市公安局,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大道38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麟,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市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海,职务:代市长。

  申请事项:申请人徐美娟因诉福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惩罚及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行申480号行政裁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行末72号行政判决及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行初164号行政判决,根据《人民查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查察院依法监视,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徐美娟无犯法事实,福鼎市公安局适用法令错误

  1. 2019年8月12日凌晨4点原告父亲(患者)在受托(原告)没有打点出院手续及医生没有告知病危情状下被病院不让救治、用120车赶出病院灭亡。自凌晨4点起头原告在护士站右外侧要求院方召回病人救治,病院工做人员不断充耳不闻,并拒不交出她们所谓的“有打点出院手续” (至今院方笔录仍是在住病人),后汪敬恒院长参加也是吩咐护士把她们所谓的“有打点出院手续”复印一份给原告,可那至下战书13时原告持续要求下不断无人理会并有人嘲讽,原告生气无法只能用键盘敲击桌面要求她们做为,全过程从未影响病院医疗一般停止(此处设有监控)。病院对病人的医治负有有意不施救的过错(其时已处于医疗变乱判定受理中、后院方趁原告被拘双方不法撤回),院方趁没判定前就封医把病人赶出病院致死,做为病人子女情感激奋也是有情可原的。福鼎市公安局桐山派出所对原告行为做出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惩罚决定。 福鼎市公安局对原告摘取惩罚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该法条详细内容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侵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次序,以致工做、消费、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克不及一般停止,尚未形成严峻缺失的”。此法条惩罚行为事实的关键词是“以致医疗不克不及一般停止”。医疗概念定义:a.医治,b.疾病的医治,医疗属专业性职业范围,原告当天行为能否有以致医疗不克不及一般停止理应由福鼎市病院提起控告与举证,在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给法庭的卷宗中没有看到福鼎市病院有对原告停止“以致医疗不克不及一般停止”指控与举证;所有证人(包罗报案人郑兰)证言都没有指证原告有“以致医疗不克不及一般停止”行为;从公安局提交的关盘视频证据中能够看到原告其时行为地点在护士站右外侧,即原告行为不影响医疗一般停止,不克不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法条赐与惩罚。以上看点原告在法庭量证时陈说过并也笔录在庭审笔录中。

  二.福鼎市公安局罗织功名搀扶帮助隐匿伪造证据摘用欠缺“三性”的证据

  1.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给法庭的卷宗中所有证人(包罗报案人郑兰)证言都没有指证原告有“以致医疗不克不及一般停止”行为,即证据与定功行为没有联系关系性;2.报案人郑兰证言存在不实在、不合法:a.见福鼎市公安局提交法庭的徐美娟侵扰单元次序檀卷宗第68页,警方问“你的小我情状”,答“•••如今为福鼎市病院护士长•••”,见第71页,警方问:“在病院工做中,打点进院手续的拜托人和打点出院手续的拜托人非统一人能否契合相关定?”答:“那我实不晓得”。郑兰的职业身份是护士长,打点住院、出院手续必需是统一小我那是院方的轨制!护士长职责是负责此轨制的施行,可见此证言的虚假,锐意说谎即在做伪证,以上看点原告在一审法庭证据量证时陈说过并也笔录在庭审笔录中;b.见卷宗第70页警方问“你能否晓得出院手续是什么时候办的?”,答“我不晓得详细打点的时间,只晓得其时有病人的三个子女签字而且按了手印”,此证言再次虚假,患者徐石论的出院手续至今没打点;3.见卷宗序号30(96页至98页)福鼎市病院提交的《关于患者徐石论的情状阐明》,此情状阐明共有5页,福鼎市公安局只将1、3、5页拆进卷宗,隐躲了此中2、4两页,后二审中应原告要求才在闭庭后将2、4两页通过法庭交与原告,就是那隐躲的2、4两页恰好证明了院方证言虚假及违法行医:a.见《关于徐石论情状阐明等素材》第二页院方陈说“8月5日,因患者在ICU呈现血氧饱和度下降,情状求助紧急,医生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及可能呈现的预后情状,并定见行气管插管,唤吸撑持医治,但家属多人(患者老婆蔡秀菊、患者子女徐美凤、徐宝玲、徐宝华四人在场,徐美娟因前去宁德不在现场)经筹议后一致决定不予气管插管,并提出要将患者转至通俗病房的决定。我院考虑到患者神志不清,病情危重,其配头及在场子女有医疗抉择决策权,故与患方从头签订受权拜托书和知情附和书(在足够知情附和情状下,转出ICU一切后果自傲等内容)”,患者既然如院方所述“患者神志不清,病情危重”,何来有患者8月6日的拜托?卷宗第111页“福鼎市病院患者受权拜托书”(受权徐宝玲、徐宝华、徐美凤、蔡秀菊)此侵权行为合法吗?见卷宗110页6月19日“福鼎市病院患者受权拜托单”能够看到患者徐石论清醒时已将本身的医治受权拜托给女儿徐美娟,病院领受医治既是事实。b.见《关于徐石论情状阐明等素材》第四页院方陈说“徐美娟认为住院手续及费用全数由她打点及缴费,出院所有“手续”也只能由她打点,没有相关根据。患方的出院手续只需患者本人或其家属(未指定)照顾出院小结、医保卡、预交金凭证即可打点”,患者徐石论出院手续至今没有打点就是揭破此虚假证词的例证!。警方之所以隐匿那两页伪证是因为警方大白那些伪证词经法庭查询拜访就会一揭而破,徐石论是被害人,徐美娟是受害者女儿,从而福鼎市公安局对徐美娟的不法执法就会表露无遗,郑兰、福鼎市病院与原告方具有凶猛关系,福鼎市公安局却违法摘用他(她)们的虚假证言并搀扶帮助隐匿足以证明福鼎公安执法的犯警存心。

  三.福鼎市公安局违背法定法式办案罗织功名不法拘禁徐美娟以搀扶帮助关峰杀人灭口抨击实名举报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惩罚人宣告治安治理惩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惩罚人;无法当场向被惩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惩罚人。决定赐与行政拘留惩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惩罚人的家属。 有被损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损害人” ,桐山派出所至9月23日才应原告的要求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至福鼎市公安局信访处交与原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惩罚人不平行政拘留惩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能够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施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施行行政拘留不致发作社会求助紧急的,由被惩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契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前提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原则交纳包管金,行政拘留的惩罚决定暂缓施行”。惩罚时民警未告知及收罗原告能否要停止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只让原告在行政惩罚决定书上签字,原告其时有声明惩罚决定书笔迹太小(有意的)、凌晨2点拘留室灯光幽暗看不清内容,恳求宣读并出示法令文书详细内容遭回绝,并没交付行政惩罚决定书就将原告间接送至拘留所拘留(可查派出所监控)。以上看点原告在法庭量证时陈说过并也笔录在庭审笔录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背治安治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越八小时;情状冗杂,按照本律例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惩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原告于当全国午13时被强逼传唤并被羁押,21时后才起头询问查证,;出具的《行政惩罚决定书》违背书写标准只填写法条却不填写法条响应的内容,且字体特小难于看清,他们之所以如许做是因为他们清晰晓得所有的证据都没有指证徐美娟行为有“以致医疗不克不及一般停止”,他们在行政惩罚决定书中对徐美娟行为的描述与那法条内容不联系关系!他们要的是罗织功名违背法式拘徐美娟进拘留所以共同关峰13日杀人灭口(未遂)的动作,从2020年5月19日福鼎市公安局再次不法拘禁徐美娟、而送霞浦县拘留所经审查却赐与释放一案就再次印证关峰对徐美娟不法拘禁杀人灭口的动机!

  四.《公安机关打点行政案件法式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内容相抵触不克不及做为执法根据。

  原告于8月12日被桐山派出所关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赐与行政拘留惩罚的人,在惩罚前已经摘取强逼办法限造人身自在的时间,应当折抵。限造人身自在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的规定,原告被处以拘留7天的行政惩罚,警方计算的期限应该是剩余6天,行政惩罚决定书中施行体例和期限是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行一共8天,此是错误请赐与撤销。《公安机关打点行政案件法式规定》位阶属规章范围,内容超越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法条,依法应视无效、不克不及做为执法根据。

  五.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没有全面负责审查福鼎市公安局摘用的证据能否契合“三性”及 法式内容能否合法 。

  六.福安市人民法院窜改庭审笔录枉法裁判

  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否能足够指证原告的违法事实,便是否契合证据的“三性”是法庭判案的关键,在一审法庭证据量证时原告明白指出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欠缺“三性”,那些陈词也笔录在庭审笔录中,而福安市人民法院对此证据能否契合法定“三性”没有依法赐与公允认证,隐瞒了原告对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量证的整个过程、窜改庭审笔录,对证据量证过程做如下失实陈说:“原、被告对相关证据颁发如下量证定见:原告对被告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B1-B7及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C1-C5的实在性、合法性、联系关系性(以下简称“三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克不及证明其待证目标。”,并对上述证据做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A1、A2是本院审查对象,证据A3《行政复议申请书》,俩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撤销摘信。被告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B1-B7及被告福鼎市政府提交的证据C1-C5,C4中的复议决定书为本案审查对象,其余证据契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且构成完全证据链,本院予以摘信”。

  七.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意稠浊法条关键词医疗概念遁藏审查B1-B7证据的“三性”等枉法裁判.

  医疗概念定义:a.医治,b.疾病的医治 ,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有意稠浊“医疗”概念如下:“本院认为该条目规定的“医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内涵包罗病院的所有常规医疗工做,不克不及将其狭义天文解为 特指对某个病患所做的告急救治工做。上诉人在病院急诊楼7楼的护士站施行高声喊喊、拍打办公设备等行为,持续时间长达9个小时,客看上对医护人员的一般工做形成骚乱,且影响了周边病人的现象歇息,病人家属也因而提出抗议与上诉人产生争论,由此可见,上诉人的行为已经骚乱了病院的一般工做次序,招致日常医疗工做不克不及一般停止的后果”。 “本院认为该条目规定的“医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此揣度没有法令根据,不克不及以“认为”取代法令!并在警方提交的证据卷宗中并没有看到徐美娟行为有以致福鼎市病院“医疗工做不克不及一般停止”后果的证据,法院不克不及以无立功事实而加以定功!

  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否契合证据的“三性”是法庭判案的关键,原告上诉再次指证B1-B7证据欠缺“三性”并指证福安市人民法院隐瞒证据量证的整个过程及窜改庭审笔录的事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枉法确认如下“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所供给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量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但被上诉人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患者徐石论的情状阐明》那份证据存在缺页,提交证据不完全,本院予以斧正并责令被上诉人填补提交,对原审法院所做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对惩罚决定宣告送达的事实提出异议,本院将做为焦点问题另行阐发,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

  福鼎市公安局提交给法庭的卷宗中所有证人(包罗报案人郑兰)证言都没有指证原告有“以致医疗不克不及一般停止”行为,证人郑兰证言存在虚假、公安局搀扶帮助伪造隐匿证据,以上法庭已查实,证据能否契合法定的“三性”是法庭判案的关键,对以上欠缺“三性”证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赐与公允裁定,却徇私枉法做出“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福鼎市公安局伪造、隐匿证据,供给虚假的证人证言,欠缺事实根据,该主张不克不及成立” 的行政裁定。

  综上所述足够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对原告执法存在不法拘

  禁、徇私枉法 、玩忽职守等立功行为,福安市人民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踩踏法

  律、徇私、枉法裁判。依法治国是国策,敬请宁德市人民检

  察院保卫法令威严提起抗诉。

  此致

  宁德市人民查察院

  申请人:徐美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 :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行申480号行政裁定书 2.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行末72号行政判决书 3.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行初164号行政判决书 4.鼎公(桐山)行罚决字[2019]00101号《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惩罚决定书》

  5.鼎政行复[2019]17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6.福鼎市公安局告假出所陆续施行通知书【鼎公(桐山)拘继通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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