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纯凭上述描述无法确定其能否属于传销范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运营者开展人员,通过对被开展人员以其间接或者间接开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根据计算和给付报答,或者要求被开展人员以交纳必然费用为前提获得参加资格等体例牟取不法利益,侵扰经济次序,影响社会不变的行为。
2。
根据《制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运营者通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开展其别人员参加,对开展的人员以其间接或者间接滚动开展的人员数量为根据计算和给付报答(包罗物量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不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运营者通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体例变订交纳费用,获得参加或者开展其别人员参加的资格,牟取不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运营者通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开展其别人员参加,构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根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答,牟取不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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