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毅是“盗墓贼”!江岸法院是“唆使人”!
我喊袁杰清,是媒体报导的“假药致残人”。1999年9月,我服“假药”半疗程瘫痪,当时22岁。从此,我食、饮、拉、撒在床,只能俯卧,丧失了“人”的本能,是一个活着的“死人”。
“天公弄人”,2014年7月3日,我赶上“盗墓贼”丁毅。我估摸:宿世的冤孽,今世“觅仇、索命”!工作颠末是如许的:
1999年9月7日,我走到台北路140号周碧英诊所就诊。我服其一号药(类风灵丹)、二号药(百节痛苦悲伤膏)、三号药(解脱神酒)半疗程瘫痪。2001年6月6日,我(注:文中的“我”实为父母亲)诉至江岸法院。2001年10月22日,(2001)岸民初字第935号判决:“假药违法,但已行政惩罚(2000元)。原告的关节活动受限(瘫痪),是该病的转回,与其违法行为无间接因果关系”。2001年10月30日,我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因为“钱能通神”,张锋法官不撑持对假药的成份判定,对假药与疾病的关系判定。故2012年3月8日下战书2时的开庭审理,我没有出庭。据此,张锋法官不给我送达判决书,十多年,我也没干预干与。那点,“南山可移,判不成摇”。(2001)武民末字第2016号卷宗上,只要周碧英2002年5月8日签收的“送达回证”,没有我的“送达回证”及有关阐明。
2013年11月,我从网上发现了“武汉假药致云梦袁杰清瘫痪”的大量新证据,产生了申请再审之念。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于是2014年5月8日,我赴中院“档案室”调取了(2001)武民末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16民判书》),盖上了“查询拜访档案证明素材公用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两边为公民的案件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自晓得或者应当晓得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前文已述,张锋法官没有给我送达《2016民判书》,十余年我也未予干预干与。《2016民判书》,是2014年5月8日调取的,那一天,是《2016民判书》的现实“生效天”。2014年7月3日,我向原审法院——市中院申请裁定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谈不上超越法令规定的期限。当我把“上访人员注销表”提交后,一工做人员把我引见了丁毅。丁毅说:“有关证据素材檀卷中有,我只收《申请书》。说着,在《2016民判书》上写着:“82910036”和“丁”字,就喊我回家听信。我为了早日如愿以偿,2014年7月14日,我把“450克”的新老证据寄到常青路165号,中院的丁毅、李双利(李,是我从“老上访户”口中得知的分担再审的副院长)收。由此可见,我是把丁毅视做中院指导人的。
2014年10月9日,我又从一个“老上访户”(女)的口中得知:丁毅是江岸法院派往中院院长招待日的“拦、卡、堵、截”人员;是“盗墓贼”!我不敢相信耳朵。但客看现实是无情的。我回忆我他“六次”会面(每月第一个木曜日),两次相约(每月的第一个礼拜二),丁毅纯属是“口里喊哥哥,手里摸家伙”用软刀子致我“非命”。故我确认:丁毅是“盗墓贼”言之不妄!
“是可忍孰不成忍”。2014年10月30日,大雨如注。我为了理论誓言,冒雨赶到江岸法院与丁毅相约。然丁毅避而不见。是此,我在江岸法院痛斥了他的盗墓行为。2015年5月19日,我再次在其信访大厅对丁毅“盗墓”的嘴脸严词痛斥,满座皆惊。据此,2015年6月8日,江岸区法院抛出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通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为了奇文共赏,我特将《告知书》供诸于后:
栾文明、马群珍:
我院收到你们就你子袁杰清诉周碧英补偿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素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作效劳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的末审讯决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做出,距今已事隔十余年,你们的再审申请,已超越了法令规定的期限,据此向你们法令释明。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栾文明、马群珍曾于2014年7月在市中院信访中心反映案件情状,我其时予以招待,特此阐明。
丁毅 9/6
按理,江岸法院的《告知书》不该出笼。因为,其泡造者是“法院”。在依法治国的气氛中,下面法令条则深进人心:
“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审查”;“自晓得或者应当晓得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不契合本律例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越法按期间的,人民法院能够期限要求提交生效裁判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能证明裁定文书现实生效日期的响应证明素材”;……
上述法令条则人人皆知,人民法院更是路熟车轻。然,江岸法院非也:《裁定书》和《告知书》不分。为了以见其《告知书》的巧夺天工,我把其浓缩为19个字:“本院收到再审素材,经审查,超越期限,特此释明”。
在此,我请问江岸法院:你们是那一级法院?《2016民判书》是不是你们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你们有无权利收受再审素材,审查“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你们审查本案“11个月零5天”(2014年7月3日-2015年6月8日),那是阿谁法令的规定?《民事诉讼法》204条:不合本律例定(超越法令规按期限)的,裁定驳回申请。而你们为什么要用《告知书》告知释明?你们运用法令“205条”的上半阙,其下半阙我高声朗读了多遍。但你们为什么充耳不闻?而在《告知书》中绕道而行?……
尊崇的江岸法院的院长先生,上述问号您心知肚明,我也心知肚明。在当前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追查”的形势下,您面临(2001)岸民初字第935号的判决——形式上无“举证量证”;内容上“假药无害安康”。那个奇异的判决,是万天青、喻焕青“卖法”的成果。您为了不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而命丁毅盗墓。我晓得,那是不得已的决定。但总的来说,您是运筹帷幄的好干部。例如《告知书》就是盗墓战术中的“破釜沉船、绝处逢生”!该战术堪为居高临下,所向披糜。所以我说:丁毅是“盗墓贼”!您指导的江岸法院是“唆使人”!
一个活着的死人:袁杰清
2015年8月10日
德律风:13995884461
附:证据(22页)
1、残疾证、低包管、身份证(1页);2、《告知书》(1页);3、人民法院送达回证(1页);4、两院判决书(9页);5、新证据(4页);6、《伏看“唤格案”不再重演——一纸再审哭诉书》(5页);7、特快专递回执(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