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杂谈]三年讼事实热闹,判决书上撤诉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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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讼事实热闹,判决书上撤诉找路径

[法令杂谈]三年讼事实热闹,判决书上撤诉找路径

  查察院开咯个通知书,说权力没在你手上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绵竹民初字第820号

  原告,打讼事,女,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住所地德阳市华山北路28号。

  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春溢路289号

  法人代表,乔天明,董事长。

  拜托代办署理人,陈云鹏,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股权让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江南适用简易法式公开开庭停止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原告诉称;2003年8月,被告停止企业改造时,我与被告签定了去除劳动关系协议,并根据协议领取抵偿金。但被告没有确认并付出我在被告处应当享有的股权份额,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到进犯,故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我付出股金1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我公司不享有股权,因而不存在我公司应向原告付出股金的情状,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被告经上级批准动手对企业停止改造,在改造过程中,绵竹市人民政府于2003你9月与包罗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剑南春工会)在内的四家公司签定了《关于让渡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剑南春工会代表被告的在职职工出资15305万元,受让16、47%的国有股股权。该出资根据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绵竹市经济体系体例变革办公室关于报送{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本钱有序退出施行战术性变革的计划}的请示》的批复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此次让渡的国有股权……以现金体例在5年内分期付出,首期付出总价款的40%,余款在以后每年付出总价款的15%……”由此可见,剑南春工会所持有的15305万元的股权是工会代表在职职工出资购置。换言之,就是职工出钱,工会出头具名,以工会的名义获得所受让的股权。原告已于2003年8月与被告签定了去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从此之后,原告不再是被告的职工,不具备受让国有股股权的资格,也没有现实出资,但原告认为上述的改造文件中含有将国有股股权分配给职工之意,因而向被告提出分配股权的主张,遭到被告的回绝,招致本案诉讼的发作。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关于让渡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协议》和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绵竹市经济体系体例变革办公室关于报送(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本钱有序退出施行战术性变革的计划)的请示的批复等相关改造文件,认为企业职工能够无偿获得国有股股权,是原告对企业改造政策的曲解。国有股权做为国有资产的构成部门,任何一级政府都无权将其无偿赠与任何小我,即便是企业改造也不克不及违背那一原则。绵竹市人民政府在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造过程中,恰是遵照那一原则,对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让渡。只是在让渡对象上做出必然限造,以利于企业持续消费运营和治理上的平稳过渡。原告既与被告去除了劳动关系,根据绵竹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改造文件,就不属于国有股权的受让对象,况且,原告也没有现实出资购置被告的股权,其要求被告付出股金的诉讼恳求,因欠缺享有股权的事实,本院不予撑持。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打讼事的诉讼恳求。本案征收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平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江 南

  二○○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任晓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德民末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打讼事,女,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住所地德阳市华山北路2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春溢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拜托代办署理人,陈云鹏,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打讼事因与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让渡侵权纠纷一案,不平绵竹市人民法院(2007)绵竹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原判认为;2003年8月,被告经上级批准动手对企业停止改造,在改造过程中,绵竹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与包罗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剑南春工会)在内的四家公司签定了《关于让渡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剑南春工会代表被告的在职职工出资15305万元,受让16、47%的国有股股权·。该出资根据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经济体系体例变革办公室关于报送(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本钱有序退出施行战术性变革的计划)的请示》的批复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此次让渡的国有股权……以现金体例在五年内分期付出,首期付出总价款的40%,余款在以后每年付出总价款的15%……”即剑南春工会所持有的15305万元的股权是工会代表在职职工出资购置。而原告已于2003年8月与被告签定了去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不再是被告的职工,不具备受让国有股权的资格,也没有现实出资,但原告认为上述改造文件含有将国有股权分配给职工之意,因而向被告提出分配股权的主张,遭到被告的回绝,招致本案诉讼发作。

  原判认为;原告根据《关于让渡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协议》和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绵竹市经济体系体例变革办公室关于报送(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本钱有序退出施行战术性变革的计划)的请示》的批复等相关改造文件,认为企业职工能够无偿获得国有股权,是原告对企业改造政策的曲解。国有股权做为国有资产的构成部门,任何一级政府都无权将其无偿赠与任何小我。绵竹市人民政府在对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过程中将国有资产实行有偿让渡。原告既与被告去除了劳动关系,根据绵竹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改造文件,就不属于国有股权的受让对象,且原告也没有现实出资购置被告的股权,其要求被告付出股金的诉讼恳求因欠缺享有股权的事实,不予撑持,据此,原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第106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打讼事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打讼事不平,以“上诉人做为公司职工,应享有国有股股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审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改造前属于绵竹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该公司任何职工均不享有公司股权。上诉人打讼事于2003年8月18日与四川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去除劳动关系,而同年9月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代表该公司职工出资15305万元,受让16、47%的国有股股权,即该股权是公司在职职工配合出资购置。故上诉人打讼事在剑南春公司工会出资受让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股权时既不是该公司职工,也未现实出资购置股份,其其实不享有公司的股权。综上,上诉人打讼事提出“上诉人做为公司职工,应享有国有股股权”的理由不克不及成立。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令准确,审讯法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1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打讼事承担。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审讯长 江 黔

  审讯员 石青玉

  代办署理审讯员 石静华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莹莹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述通知书

  (2008)德民监字第53号

  打讼事;

  你与四川剑南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对(2007)德民末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不平,以“原审认为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述,

  本院对该案停止了复查,证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应法令方面是准确的。复查认为,四川剑南春有限责任公司做为国有企业,在改造前职工不享有单元股权,而在改造时你已经分开该公司,故其不享有公司股权,且其亦未出资购置公司股份。因而原审驳回你的诉讼恳求的判决是准确的。

  综上所述,你的申述理由不克不及成立,原判决应予庇护。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八日

  申述状

  申述人,打讼事,女,生于1962年9月29日,

  被申述人,四川省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乔天明。

  申述恳求,恳求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查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查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依法改判。

  申述事由;剑南春酒厂改造前,我是该厂德阳分部职工,2001年9月7日下岗,剑南春酒厂2003年9月起头改造,改造文件规定下岗人员不予从头签定劳动合同,退职,付出两项安设费,改造前单元只付出了我一项安设费,到单元没要到,我2003年9月1日请律师提改造文件,剑南春酒厂不出示,到绵竹市政府,绵竹市政府答复改造过程中不给看文件,我不断没要到。2006年12月再次到绵竹市政府提文件,并向绵竹市人民法院告状,绵竹市人民法院不受理,向中院上诉、申述都庇护原裁定,我就到绵竹市委政法委,法院附和受理了,开庭时单元提交了我退职的手续,判决书(2007)绵竹民初字第820号错判,并在判决书上擅自将诉裁撤了,我向中院上诉、申述都庇护原判。因为法院围著我的诉讼恳求判决,(我二审写了付出安设费,还请律师到绵竹市财务局提有关材料,没提到,申请法院提取)我不懂到绵竹市人民法院从头告状,法院说要一样的钱,只受理一次。

  我不平判决,恳求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查察院提出控诉。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查察院

  具状人打讼事

  2009年4月21日

  敬礼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查察院

  通知书

  德市检民通【2009】9号

  打讼事;

  你于2006年12月28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告状,要求·判令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出其在该公司所持股权占有的股金。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以(2007)绵竹民立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你对该裁定不平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以(2007)德立末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庇护原裁定。你不平该裁定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以(2007)德民监字第34号驳回申述通知书,认为你的申述理由不克不及成立,原裁定应予庇护。你于2007年7月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以(2007)绵竹民初字的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你的诉讼恳求。你不平该判决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以(2007)德民末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庇护原判。你不平该判决,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以(2008)德民监字第53号驳回申述通知书,认为你的申述理由不克不及成立,,原判决应予庇护。你不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德民末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述,我院审查认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改造前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该公司任何职工均不享有公司股权。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代表该公司职工出资15305万元,受让16、47%的国有股股权,该股权是公司在职职工配合出资购置。你于2003年8月18日与四川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去除劳动关系。在剑南春公司工会出资受让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股权时,你已不是该公司职工,也未现实出资购置股份,其实不享有公司的股权。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民末字第31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令准确,审讯法式合法。你的申述理由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前提,故不予立案。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日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绵竹民立第01号

  告状人,打讼事,女,生于1962年9月29日,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部职工,住所地德阳市华山北路28号。

  2006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打讼事的告状状,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出其在该公司所持有股权占有的股金。

  经审查,本院认为,告状人打讼事的诉讼恳求不明白,且未向本院供给详细的事实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3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打讼事的告状,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平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刘顺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会兰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德立末字第02号

  上诉人,打讼事,女,生于1962年9月29日,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部职工,地址;德阳市华山北路28号。

  上诉人打讼事不平绵竹市人民法院(2007)绵竹民初字第0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告状理由足够明白,绵竹市人民法院不受理本案无法令根据,恳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绵竹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打讼事恳求判令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出其在该公司所持股权占有股金的诉讼恳求系企业改造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上诉人打讼事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撑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庇护原裁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打讼事承担。

  本裁定为末审裁定。

  审讯长 李 建

  审讯员 林 陈

  审讯员 曾晓惠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 黎

  二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述通知书

  (2007)德民监字第34号

  打讼事

  你因对(2007)绵竹民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200)德立末字02号民事裁定书不平,以原审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述

  本院对该案停止了复查,证明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应法令方面是准确的。复查认为,你诉请判令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出其在该公司所持股权占有股金的诉讼恳求系企业改造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畴。因而原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你的告状是准确的。

  综上所诉,你的申述理由不克不及成立,原裁定应予庇护。

  特此通知。

  二○○七年蒲月二十九日

  阐明

  我的诉讼恳求名称写错了,你们说要一样的钱,换汤不换药,只受理一次,那为什么二审、查察院不矫正呢,判决书上撤诉属于法令范围吗?我们老苍生不懂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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