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法院(2013)湖德民初字第27号的暗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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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清法院(2013)湖德民初字第27号的暗中判决,举证倒置 错 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背法式逻辑之荒唐,令人不齿。案子在2013年3月19日在德清县人民法院开庭审讯。和德清人民病院达成共识,医患两边配合拜托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过错判定,并送浙江省医鉴会判定。然而,希罕的是,因为德清县人民病院不克不及在有效的时间内,出具响应的事实根据。所以,浙江省医鉴会最末的结论是“无法判定”。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克不及够照实出具有效的事实根据,应该承担举证不克不及之职责。

  “诚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此处的“过”绝不克不及与违纪违法相提并论。有道是,无心非,名为错;有心非,名为恶。“过”,凡是是因不知、忽略、麻木或摸索前人未经之事而犯下的无心之失,绝不等同于知法犯法、目无王法、锐意掩饰的“错”。更何况,先贤所说的“过”,很重要的是“过而知耻,继而改之”。正所谓“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有了过错却拒不矫正,即是错上加错。以“谁人无过”掩饰违规违纪行为,是将传统文化拆解搓揉、锐意曲解,底子站不住脚。假设二审可以以事实为根据,严厉把好法式审查那一关,就没有错误掩藏错误如许的二审裁定了。如许的案子经得起汗青的审查吗?!!!

  车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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