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石山苍生合法承包运营林地权遭侵占三级法院枉法判决公理安在
吉林白石山苍生合法承包运营林地权遭侵占三级法院枉法判决公理安在
控告人:刘仪圣,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白石山林业局待业青年,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城市家园A9二单位401。 身份证22028119870521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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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人: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下层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于峰,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时任干部。
被控告人:李根,吉林省白石山林业法院副院长。
刘国信,吉林省白石山林业法院本案承案人。
闫莉:吉林省长春市林业中级法院本案承案人。
控告恳求
1.恳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再审依法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林业中级法院(2022)吉76民末7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白摆布山林业下层法院(2021)吉7602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发还重审。
事实及理由
2009年1月1日被控告人李根等人找第三人刘来君冒名为李根与白石山林业局丛林资本治理处签定了合同编号大年020号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年限自2009年12月20号至2014年12月20日,承包期限5年。合同签定后刘来君沒有运营(承包金也是李根等人以刘来君名义交的)李根摘取欺诈办法骗取林业局相信,2014年1月1日李根等人又以刘来君名义再次与白石山林业局资本治理处续签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020号,承包期限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承包期限5年。2018年9月19日白石山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白石山林业局林下经济承包运营工做计划》的通知,白林资开(2018)127号。
控告人刘仪圣根据以上文件精神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丛林资本治理处签定了大石河合同编号2019年20号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0日,承包期为6年。以上事实有合同书及承包费交款票据为证,控告人刘仪圣在此运营过程傍边,于峰操纵手中的公权利伙同杨德成、田文成、房冰等人通过关系找黄松甸林业派出所长率领警员,违背公安机关不得进进民事案件规定。强行将控告人刘仪圣赶下山,李根等人并吞了控告人合法承包运营权,给控告人形成了严重的经济缺失,根据以上事实控告人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向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下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1、要求四名被告立即停行侵权行为,从原告承包的林地内迁出。2、要求四名被告配合补偿原告经济缺失10万元(最末以司法判定数额为准)。
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以下违法之处;
一、法式违法,证据摘信错误,评判错误,判决不公。
1、法式违法
本案原审适用简易法式审理法式违法,民事诉讼法明白规定适用简易法式的案件必需事实清晰争议不大,本案中事实冗杂争议较大,应当适用通俗法式。适用简易法式违法。
2、证据摘信错误
原审时,控告人供给了与白石山林业局丛林资本治理处承包合同和承包费交款凭证,原审被告没有任何的与白石山林业局丛林资本治理处签定合同,只是凭几个证人证言就认定了案件事实,根据更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证人证言的效劳低于原始书证,证据摘信错误。
3、评判错误
原审评判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据都是证人证言,本案中控告人供给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审不予摘信,招致事实错误,评判错误。
4、判决不公
本案中判决驳回刘仪圣全数诉讼恳求司法不公,原审原告供给的与白石山林业局丛林资本治理处签定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承包关系应当得到法令的庇护,原审驳回控告人的诉讼恳求司法不公。
二、二审法院调和显失公允
二审法官李群为了庇护一审法院错误,明知刘仪圣有合法承包合同而李根没有承包合同,停止调和严峻损害了控告人合法权益强行调和,而且在刘来君在调和书拒决签字的情状下,强行下发调和书,司法不公。
控告人又于2021年9月27日向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下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恳求确认刘来君为李根顶名哄骗林业局所签定的2009大年20号合同,2014大年20号承包合同无效。
被控告人刘国信为了庇护副院长李根错误在一审时只对原告刘仪圣参与诉讼的合法性停止审查,对原告诉求事实没有审理,做出实体判决,枉法裁判。
控告人刘仪圣不平向吉林省长春市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办案人明知本案存在错误,照移一审讯决,严峻损害了我国司法公信力。故控告人刘仪圣恳求吉林省髙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撑持控告人的再审恳求。庇护法令公允正义。
控告人:刘仪圣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