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32歲郎與8歲女童訂終身 少女長大嫁別人挨告,怪不得说乡民满脑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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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某稚嫩園少東余姓须眉,提告遭騙婚詐財,指十一年前,與曾讀過該稚嫩園紀姓女童的母親談妥,待女童長大就許配給他,他為此長年付出女童學雜費等開銷,另每次借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給紀母,不意女童長大竟嫁别人,但台北地檢署認定,此種指定嫁娶的未來婚約,嚴重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不涉詐欺而不起訴。

  據领会,家住台北市的余姓须眉,自日本求學回國後,在父親開設的稚嫩園工做,素性羞澀的他,11年前認識就讀該稚嫩園、年僅8歲的紀姓女童,余男指控,女童母親見到余男32歲未婚、又沒女伴侣,就幫女兒許配給他,並保證待女兒長大必然嫁給他,還立約為憑。

  余男指他信以為实,不断等著紀女長大,並且陸續借錢給紀母,每次約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還幫女童付出就學的學雜費、日常生活費用,沒想到不断盼看女童能夠成為老婆的他,2012年在對方的臉書中發現已經長得婷婷玉立的紀女,竟然結婚了,認為紀女與他的母親聯手欺騙他,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2人涉犯詐欺功。

  但檢察官收案後,仔細看了余男的告訴狀,覺得不成思議,這是什麼年代,竟然還有類似古代、猶如指腹為婚的情况,認為這個行為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假设实的有這份契約,也應屬無效,因而即使女童長大後,天然也不受這份契約束縛,並無詐欺可言。

  余男雖然提到該份契約是在2006年10月簽立,但檢察官仔細詳查後,發現契約上所簽立的日期卻是在2012年3月26日,且契約上還寫「因本人(即女童母親紀母)不諳文字,以上所有內容皆請余○○先生書寫後,經本人確認後簽名並按指紋」,可見該契約內容,是余男撰寫後讓紀母簽字,因而所謂女童婚配一事,能否為紀母的实意,也難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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