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步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四级以下伤残津贴增加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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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特殊调整原则从150元提至27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更低原则调整至按本年所在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原则发放

  昨日得悉,广东省人社厅、财务厅近日结合发文,进步“伤残津贴特殊调整原则”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更低发放额原则”等两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殊调整原则从150元进步至277元。详细发放办法为:2015年12月31日(含今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契合陆续享受伤残津贴前提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原则根底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2016年1月1日(含今日)后初次审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审定的伤残津贴发放原则根底上,从初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此外,从2016年7月1日起头,全省各统筹地域供养亲属抚恤金更低发放额原则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原则(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原则”),尔后更低发放额原则每年7月1日根据昔时本市城镇低保原则的调整而主动调整。此中,本统筹地域行政管辖范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原则的,根据更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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