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
上诉人:张秀海,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别经商,住全椒县襄河镇富安路竹苑港01号22室。
上诉人:张超,男,1990年6月10号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晓东(主犯)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全椒县襄河镇富安路竹苑港1号8室。
被上诉人:周磊,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滁州市南谯区腰展镇范桥村尝试站组16号。
被上诉人:陈船,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襄河镇教场村下郢组4号1室。
被上诉人:王永胜,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襄河镇压山彭组坝沿新村一巷22号。
被上诉人:韩传兵,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襄河镇老镇政府宿舍。
被上诉人:晋秀文,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四时菜茵小区大门口瓦房旁。
被上诉人:张大典,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住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四时菜茵小区原手挈厂宿舍。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张晓冬因与上诉人发作矛盾,唆使六名被上诉人再三侵略上诉人室第搬弄,威胁,伤残。全椒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谢连顺根据全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做出(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枉法查明“事实”以周磊一人承担补偿责任,顶替张晓冬等七名被上诉人配合立功的事实,与补偿责任。
上诉人庭审中陈说该《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已经以配合立功为由,申述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查察院,做出滁检控申通【2014】01号《刑事申述复查通知书》并以生效,“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述人张秀海在本院审查期间供给了新的证据。为庇护司法公允,本院决定对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书,定见根据审讯监视法式从头审理”
全椒县人民法院民庭按照《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上诉人不平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以全椒县人民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发还重审。”
全椒县人民法院审讯长吴玉才,审讯员张晓龙,人民陪审员胡大超,做出(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周磊,张晓冬拜托律师上庭,其余五名被上诉人庭审确认缺席。该判决枉法裁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操纵权柄为别人谋取私利,以上行为事实清晰,证据足够,违背《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应当赐与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法官轻举妄动,受何人指使,陈旧迂腐不挠何以秉公办案!
全椒县人民法院发还重审,两次民事判决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假设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是准确的,为什么两次被撤销,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发还重审,《刑事判决书》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查察院要求启用审讯监视法式重审!
在案件发还重审前张晓龙法官对上诉人说:“我不晓得中院为什么要发还重审,我们没有错”吴玉才法官在庭审后说“阿谁赔,不是赔,周磊补偿就行了”
恳求: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秉公办案,改判撑持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2、七名被上诉人承担配合立功的补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
3、一二三审诉讼费,通知布告费由七被上诉人配合承担,共计130177.33。
法官枉法一:
庭审笔录,量证,灌音为证,被上诉人张晓冬因为与上诉人发作矛盾,唆使六名被上诉人再三侵略上诉人室第,庭审中颠末量证,上诉人提出,案发中午上诉人摄像证明,张晓冬率领上述共六名被上诉人,来到上诉人室第,张晓冬指认上诉人室第对其他被上诉人说“就他家"六人中有人撸起袖子威胁,那些人没有与上诉人说过一句话,从上诉人家门前走过,来到张晓冬家中筹议如何抨击行为。摄像将此事实完全拍摄下来了。
上诉人当庭要求供给案发中午摄像,法官说暂时不要,等需要了,德律风联络。
庭审查明六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冤无仇,互不熟悉,据此摄像被上诉人张晓冬率领共六名被上诉人指认上诉人家,摄像证明中午几名被上诉人一路,来到张晓冬家筹议为张晓冬抨击行为的事,并与当晚张晓冬一路参与宴请几名被上诉人在饭馆食饭,只是为了抨击行为聚在一路,食饭中再次唆使七名被上诉人侵略上诉人室第殴打伤残。
以上事实有案发中午,晚上摄像,铁证如山,并颠末庭审量证,关于摄像证明内容,被上诉人张晓冬,周磊并没有理由辩驳,也未辩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唆使犯,是指有意挑唆别人立功的人。唆使行为的体例具有多样性,既能够是口头唆使,也能够是书面唆使,还能够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停止唆使。也就是说不需要口头唆使,也不需要书面唆使,能够通过任何体例唆使别人立功,根据我国刑法唆使别人立功的,承担次要的立功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配合施行侵权行为,形成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规定:“唆使、搀扶帮助别人施行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张晓冬唆使别人立功,做为主犯事实已经庭审量证查明,构成配合立功的,承担次要补偿责任,为何最初判决隐瞒张晓冬的立功事实,以周磊一人顶功补偿。
法官枉法二:
被上诉人周磊做三份询问笔录,属于伪造事实,前两份陈说上诉人两根肋骨不是他打断的,最初一份笔录陈说“前两份记错了头碰了一下受害人右胸部,打了左胸两拳,形成两根肋骨被打断,是其一人殴打,其别人手都没伸”
庭审中量证,周磊诡辩说记不清了,死咬最初一份笔录是“事实”庭审量问周磊有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伤残是周磊所致,周磊,张晓冬当庭陈说无任何证据,而且判决中也指出张晓冬,周磊并没有任何证据提交法院。
周磊前两份询问笔录陈说:“张大典,周磊和晋秀文三个和张秀海一小我在打”
王永胜三份询问笔录陈说:“是周磊和晋秀文和阿谁男的拿扁担或棍子在打,别的还有好几小我,在干什么其时我没重视,问:和张晓冬邻人的阿谁男的打架的是谁?答:张大典,周磊和晋秀文他们三个在打,因为天黑其别人我没有看见,就看见有一群人在打”另有张梅等被上诉人询问笔录证明张大典,周磊和晋秀文和张大典参与殴打张秀海
法院最末判决隐瞒周磊前两份笔录,王永胜三份笔录,张梅的询问笔录证明三人殴打张秀海的事实,零丁以周磊最初一份笔录查明“事实”枉法裁判。如许判决公允何存,如许判决代表被上诉人任何人,随时都能够伪造事实做伪证,都能取代周磊顶功。
被上诉人张晓冬,周磊陈说破绽百出,不契合事实,颠末上庭量证,被上诉人不克不及自圆其说,而上诉人的陈说事实,颠末庭审宣读,被上诉并没有任何理由否认。
法官以周磊最初一份询问笔录查明“事实”违背《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本身的主张,只要本人陈说而不克不及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撑持。”
法官枉法三:
判决“伤残补偿金,因张秀海的伤残判定系照《劳动才能判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原则做出的,该判定定见只适用于有意损害立功刑事审讯中,在人身损害民事诉讼中,除主张工伤补偿外,应参照《道路交通变乱致残水平判定原则》故张秀海供给的判定定见书不克不及做为本案计算补偿缺失的根据。诉讼过程中,周磊对张秀海的伤残水平申请从头判定,但张秀海未按规定停止从头判定,故对其要求按十级伤残原则计算残疾补偿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撑持。”
《劳动才能判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适用于有意损害别人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原则,而本案七名被上诉人属于有意损害别人形成严峻残疾,周磊在刑事审讯中已经判刑。
在人身损害民事诉讼中,除主张工伤补偿外,应参照《道路交通变乱致残水平判定原则》,只是法官徇私舞弊小我曲解认为,并没有任何法令规定《劳动才能判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不克不及在民事补偿诉讼中利用!
《道路交通变乱致残水平判定原则》本原则适用于道路交通变乱受伤人员的伤残水平评定。“道路交通变乱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范畴,本原则规定了道路交通变乱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办法和内容。”法令明白规定只适用于道路交通变乱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本案是有意损害别人形成严峻残疾,依法本案不适用于《道路交通变乱致残水平判定原则》。一审讯决“伤残补偿金21024元/年×2=42048元均契合法令规定”重审法官明知故犯,为被上诉人张晓冬谋取私利,坑害上诉人!
被申请人申请从头判定不契合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拜托的判定部分做出的判定结论有异议申请从头判定,提出证据证明存鄙人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判定机构或者判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判定资格的;
(二)判定法式严峻违法的;
(三)判定结论明显根据不敷的;
(四)颠末量证认定不克不及做为证据利用的其他情况。
对出缺陷的判定结论,能够通过填补判定、从头量证或者填补量证等办法处理的,不予从头判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残判定定见书》契合以上法令规定的从头判定前提,依法人民法院不该当附和被告申请从头判定。
全椒县人民法院下达给上诉人《抉择专业机构的通知书》此中内容是针对“公安局伤情判定书从头判定”而不是伤残判定书,更是违法,伤情是刑事庭,与民庭无关,依法民庭无权从头判定。
法官枉法四:
判决:“张秀海主张精神安抚金10000元,因欠缺法令根据,对张秀海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撑持;”
本案是民事侵权纠纷,上诉人不是零丁提起精神缺失补偿诉讼,而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中包罗精神补偿,所以,人民法院不只受理,并且应当适用民事法令判决。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准确确定精神损害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等有关法令规定,连系审讯理论体味,对有关问题做如下阐明:
第一条
天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力遭受不法损害,向人民法院告状恳求补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安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望权、荣誉权;
(三)人格威严权、人身自在权。
本案依法契合以上法令规定第一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官却明知故犯为张晓冬谋取私利
法官枉法五:
判决“宣判后,原告张秀海,被告周磊不平,别离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上诉人已经量证,周磊也是上诉人,那么周磊有交上诉费么,有滁州市中院上诉费发票么,周磊庭审中陈说并没有发票,也没有交上诉费,此案已十分明显周磊并非上诉人,别的庭审中上诉人要求供给滁州市中院的从开庭到完毕的灌音,证明中院开庭法官庭审中明白指出上诉人是原告,周磊,张晓冬是被告,周磊在庭审中并非上诉人,灌音为证。为何量证以后法官还要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将周磊做为中院上诉人。
法官枉法六:
判决“案件受理费840元,通知布告费260元,计1100元,由原告张秀海承担240元......”
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通知布告300元,由主审法官签名打收据,许诺判决判给上诉人,而一审并没有判给申述人,发还重审再次向法院交了260元通知布告费,统一法院依法两次通知布告费300元,260元都应当判给上诉人,为什么法官为张晓冬谋取私利,只判第二次的260元通知布告费。
本案滁州市中级法院上诉费1064的发票发还重审,一审礼聘律师费4000元发票收条,上诉人是受害人,判决也认定上诉人并没有过错,依法应当判给上诉报酬何不判,并没有故扣除上诉人张秀海承担240元!
事实与理由:
一、2012年6月21日上午,上诉人老婆在家中听到门哄咚响,开门看见只要张晓冬家儿子在门口,上诉人老婆就问门哄咚响是不是你,他说不是,上诉人老婆讲屡次闻声门哄咚响,开门都是你,说到那他就跑回家了,上诉人老婆也进家了。
但一会后张晓冬父亲张国栋,母亲胡严凤和张晓东的老婆许静手端痰盂,来到上诉人家门口张口就漫骂,气焰十分嚣张,上诉人老婆在家中听到有人漫骂就出来了,张晓冬老婆就用小便往上诉人老婆身上倒,还喊着讲:“尿格饮饱了,公安局,新华派出所都治不了你,老子今个非给你治好了”之后徐静挠着上诉人老婆头发撕扯,其家人也帮着厮打,上诉人儿子在家中发现工作出来将上诉人老婆拉回家,之后两边都回家了,因为张晓冬老婆许静蛮不讲理,手端痰盂来到上诉人家门口辱上诉人老婆,以致发作矛盾。
中午11时许,张晓冬来到上诉人家中问受害人你跟我妻子怎搞的,上诉人说你问你妻子往,张晓冬讲你等着,之后带了6人来到上诉人家门口,指着上诉人说就他家,从摄像中那6小我走到上诉人家门口都盯着上诉人老婆儿子看,此中有人拽起袖子威胁上诉人,但是那些人没有说一句话,此中有人问张晓冬“个搞,搞我们如今把他家搞死”张晓东对其他几名被抗诉人说:“暂时不搞”几名被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中能够证明。
而上诉人老婆拨打了3次“110”半小时摆布才出警,把摄像给他们看,阐明张晓冬纠集黑社会闯进我家室第,还威胁讲要把我家搞死,新华派出所孔干警讲不是没出事么,等出事了你再打“110”随后不管不问开车就走了。
公安机关九人只查出七人,张晓冬为遁藏刑事责任2次往病院与上诉人协商要求私了,给上诉人2万,第二次6万,抗诉人没有附和后张晓冬讲我家公安局新华派出所都有人,哪个敢关我。
张晓冬妈胡严凤在全椒县四处跟人说“上诉人骗他家30万,说给上诉人30万还不要,如今在要啊”因为张晓冬等行贿法官,法院审讯人员滥用权柄,颠倒是非,枉法裁判,形成上诉人3年来还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
二、一审全椒县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枉法。
1、判决“许静因其子张许文哲与其邻人杨友培倒垃圾时发作矛盾”
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法官却仅凭一面之词枉法裁判!张晓冬家儿子没有倒过垃圾,上诉人家两边是住家,中间是过道,其时上诉人老婆在家中门是关着,四周十几米没有倒垃圾的处所,张晓冬儿子在那倒垃圾,拿什么倒垃圾?
2、判决“许静从家中拿个痰盂和杨友培争吵,争吵时痰盂被杨友培挥掉,脏水溅落在许静身上,两边继而发作厮打”
能够看出许静是个蛮不讲理的人,张晓冬父亲张国栋,母亲胡严凤,老婆许静手端痰盂来到上诉人家门前辱骂,一般人会问明情状,而许静手端痰盂来到上诉人家,就是为了往上诉人老婆身上泼粪。
3、判决“杨友培回家之后从家中取了粪便洒在张晓冬家大门,卫生间窗户,门前走廊等地”
在张晓冬家大门,卫生间窗户,门前走廊等地倒粪,也就是说全家根本都被倒粪了,侵略室第转一圈倒粪,反而让上诉人老婆冠冕堂皇的走出来,许静家三人在家中,不单没有发作争吵,没有阻遏,任何人都做不到那一点,何况张晓冬家三人是蛮不讲理的人。假设被上诉人认为多处倒粪应当供给证据,不然就是伪造事实。
4、判决“许静遂德律风告诉其丈夫张晓冬,张晓冬得知之后,打德律风给其手下工人韩传兵,让其来帮住恫吓恫吓杨友培家人,韩传兵有约晋秀文,张大典,陈船,席庆树等人配合到张晓冬家来撑体面,张晓冬回到家中与杨友培理论未果,韩传兵等人到来之后与杨友培一家发作吵嘴,后被张晓东父亲拉开劝走”
判决中“查明”的事实是伪造的,上诉人在当天中午有摄像,摄像证明韩传兵等人来了以后,目标只是指认上诉人家住址,并未与上诉人一家理论,及发作吵嘴,张晓冬父亲摄像中午不在场,哪来的将两边劝走,摄像证明张晓冬指明上诉人住址以后,那些人一路来到张晓冬家蓄意如何殴打上诉人一家。
摄像中张晓冬喊来七名被上诉人,张晓冬带头从上诉人门口,其余人一个个紧盯着上诉人老婆儿子看着走过,此中有人撸起袖子威胁,威胁上诉人老婆,问张晓冬“个搞,搞我们如今就把他家搞死”张晓东答复“暂时不搞”就分开了被上诉人此中多份询问笔录能够印证。
5、判决“当晚王永胜出头具名邀请殴打上诉人家人的几名打手食饭”
应当是张晓冬宴请,其目标就是筹议晚上若何殴打上诉人家人的事,晚上张晓冬夫妻两宴请几名被上诉人,饭桌上也确实谈了此事。张晓东是公司老板,王永胜是合伙人,其他几名被上诉人是张晓冬公司的员工或生意上协做伙伴,他们均是张晓东的手下,假设张晓东不唆使他们到上诉人家打架,那些人没有理由往的,因为那些人与上诉人家人不熟悉,也无怨无仇,法官只偏信张晓冬一方谎话,其目标就是偏护张晓冬等人。
那事因张晓冬而起,既然王永胜能够出头具名邀请,是不是其他被上诉人也能够那么说,而把张晓冬推到一边?几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家人无冤无仇也不熟悉,是张晓冬请他们来打架的,几名被上诉人是为了张晓冬家的工作往殴打上诉人家人的,所以张晓冬是唆使人,应当对上诉人家人遭到的损害承担全数补偿责任。
5、判决“饭后21时许,王永胜,晋秀文,周磊,张大典等人步行,张梅骑车带韩传兵配合到全椒县富安路杨友培家门前,张大典与晋秀文对杨友培家门停止敲打后欲分开之际,被杨友培从家中逃出漫骂,并拉住张大典不准他分开,拉扯中张大典摔倒在地,形成面部摔破,张大典随即与杨友培厮打。杨友培之子张超用手机停止摄影,后与晋秀文发作打架。杨友培之夫张秀海见状便回家找一扁担冲落发门,被周磊从旁用头碰中右侧胸口下肋骨位置,将张秀海碰倒在地,张脸部朝左侧摔在地时周磊又上前用腿跪在张秀海腿上,用拳对张秀海左侧胸口下肋骨位置打了两拳,形成张秀海右胸下两根肋骨骨折。此时王永胜劝导世人分开,并声称已有人报警,世人随后逃离现场”
(1)判决“张大典与晋秀文对上诉人家门停止敲打欲分开之际,杨友培从家中逃出漫骂”是伪造事实的,七名被上诉人砸抗诉人家门,就是来闹事的,不闹事为什么侵略上诉人家用手砸门,上诉人开门就被殴打,过后就走,上诉人老婆出来喊他们打人不克不及走。
(2)判决“撕扯中张大典面部摔倒在地,形成面部摔破”纯属伪造事实,张大典没有病历,没有照片没有任何证据,不克不及证明张大典遭到任何损害,不然就是枉法判决。
(3)判决“杨友培之子张超用手机停止摄影,后与晋秀文发作打架。杨友培之夫张秀海见状便回家找一扁担冲落发门,被周磊从旁用头碰中右侧胸口下肋骨位置,将张秀海碰倒在地,张脸部朝左侧摔在地时周磊又上前用腿跪在张秀海腿上,用拳对张秀海左侧胸口下肋骨位置打了两拳,形成张秀海右胸下两根肋骨骨折。”
现实是被告主动侵略室第殴打上诉人,张超摄像,七被上诉人看到张超摄像,此中有人说“你还敢摄像啊”继而冲上来对上诉人一家再次殴打。张秀海见状便回家找一扁担冲落发门属于伪造事实,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假设张秀海回家中找一扁担,为什么七名被上诉人没有人有任何损害,上诉人有当晚摄像,与被上诉人伪造的事实相反。
周磊伪造三份询问笔录前两份陈说“用头碰了一下,打了张秀海后背两拳”以最初一份笔录顶功讲“前两份记错了头碰了一下受害人右胸部,打了左胸两拳”
周磊前两份,王永胜三份,张梅询问笔录陈说:“是周磊和晋秀文和阿谁男的拿扁担或棍子在打,别的还有好几小我,在干什么其时我没重视,问:和张晓冬邻人的阿谁男的打架的是谁?答:张大典,周磊和晋秀文他们三个在打,因为天黑其别人我没有看见,就看见有一群人在打”
6、判决“本院认为原告的生命安康权受法令庇护,原告收到殴打致伤,依法有权获的补偿。但因该纠纷中原告张秀海老婆杨友培与邻里发作纠纷并吵打时,其没有劝其家人,反而从家中拿起扁担参与斗殴形成损害,其行为亦存在过错,张秀海和张超各承担百分之八十补偿责任”
既然参与斗殴为什么七名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人有任何损害,没有损害又从哪来的斗殴。
一审讯决认定上诉人对本身受伤存在过错,没有任何根据。张晓东唆使多名打手闯到上诉人家打人,本案几名被上诉人是主动侵略上诉人室第,停止殴打。公民的室第和生命安康均受法令庇护的,上诉人在本身的室第被不法进侵和本身亲人的生命安康遭到别人进犯时停止阻遏,并没有参与打架何错之有?莫非要上诉人搀扶帮助、欢送几名犯警进侵者殴打上诉人的亲人,才算没有过错?本案几名被上诉人闯到上诉人家将上诉人打伤,应当对上诉人被打受伤承担全数补偿责任,上诉人无过错。
本案原告张秀海老婆与被告张晓东老婆争吵已完毕,被告张晓东为了逞强显本事而两次侵略室第,召集其他几名被告到原告家威胁,殴打,两原告在本身家中被张晓东找的人打伤,当然张晓冬应当承担次要补偿责任。
三、本案是配合侵权,七名被上诉人应当配合对上诉人停止补偿。一审讯决根据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判决,只认定周磊一人是形成张秀海重伤的侵权人,一人承担补偿责任是枉法判决,周磊做伪证,伪造事实是顶功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现场,更没有证据证明周磊一人殴打上诉人所致。
当晚闯进上诉人家的被上诉人周磊、韩传兵、王永胜、晋秀文、张大典,陈船是殴打上诉人家人的行为人。他们六人混合配合侵权形成上诉人家人受伤的成果,假设只是周磊一人而没有其他几人参与,是不成能将上诉人家三口人均打伤。
被告陈船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晚没有到现场,其受张晓冬邀请中午施行对上诉家人的威胁行为,并在当晚再次邀请对上诉人一家施行配合损害的抨击行为。以上六名被告均已被公安机关停止行政惩罚,愈加证明了几名被上诉人均对上诉人施行了侵权行为。
四、上诉人要求补偿精神安抚金,应当遭到法令撑持。上诉人张秀海肋骨被打断后,每逢气候改变或起风下雨身上就痛苦悲伤难忍,只能在家卧床不起,不只身体上遭到损害不克不及干活,并且精神上遭到浩荡的痛苦。
六、上诉人被打受伤住院不只身体、精神遭到损害,并且耽误干活挣钱。上诉人及家人是处置销售鲜鱼行业,月收进人均在4000元以上,上诉人根据月工做日原则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没有超越一般收进程度,人民法院应当撑持。
综上所述,为准确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依法庇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定,就有关适用法令的问题做出的相关阐明。第四条二人以上配合施行危及别人人身平安的行为并形成损害后果,不克不及确定现实损害行为人的,应当按照民法公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配合求助紧急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形成的,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二审讯决认定事实违法,适用法令错误,恳求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撑持上诉人诉讼恳求。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秀海
2016年2月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