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此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元应当根据医务部分的证明,赐与必然时间的产假。”详细时间能够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元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元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赐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利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元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怀孕期间工做安放:《女职工劳动庇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元不得安放其处置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处置的劳动,不得在一般劳动日以外耽误劳动时间;对不克不及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分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放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放其处置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放必然的歇息时间。”
产假90天,剖腹产外加15天,契合晚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度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头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期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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