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也有深潜、浅潜之分.------律师是法令专业人员和商人连系的特殊职业群体,双重身份平稳得欠好,在利益诱惑面前欠缺自律,就随便跌进“钱眼”。一些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还创造了潜规则中的“战斗机”:代办署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从头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动代办署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任先头队伍,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改换成此外律师出庭应诉。
潜得欠好,刑法第306条侍候.------但若潜得欠好,就很随便走火自伤。李庄也是栽在刑法第306条上了,律师界业内称之为悬在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该条则如许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扑灭、伪造证据,搀扶帮助当事人扑灭、伪造证据,威胁、诱惑证人违犯事实改动证言或者做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刑。” )
一项统计数字表白,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逾300名律师因为“306条”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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