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306看李庄案[已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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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扑灭、伪造证据,搀扶帮助当事人扑灭、伪造证据,威胁、诱惑证人违犯事实改动证言或者做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供给、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而李庄一案查抄机关就是以刑法306为根据提起公诉的,我觉得刑法第306条难以准确操做,有违公允原则。

  李庄的辩解律师为李庄做无功辩解是准确的

  1、稀有当事人检举。

  龚刚模就是为了那个《专家论证定见书》研讨会所付出的30万工作举报李庄的,我觉得可能性很小,次要是龚对本身抱有期看,若有了那份专家定见书就意味着什么,那份定见书的重量各人估量很清晰也很大白吧。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陈光中、刑法学界权势巨子陈兴良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等闻名刑事法令专家研讨,对龚案做出《专家论证定见书》书中称,“根据法院供给的卷宗证据素材复印件,尚不克不及证明被告人龚刚模是黑社会性量组织的组织、指导者;龚刚模在有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次要感化,不克不及由其承担有意杀人案的次要刑事责任”。

  2、关于此次涉黑案子要会见当事人均有把守人员伴同,要发作串供等做伪证的行的话我觉得不成能(不晓得李庄是怎么做到的)

  3、李庄也晓得重庆的打黑案是什么性量的我觉得他不会傻到往违背306条。

  4、本案涉及到一个关键词就是“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是严峻的立功行为,而我们警方又是涉案单元,应该遵照回避原则,不该由涉案单元本身侦查此案。警方是此案立案的关系人,而李庄指控他们涉嫌刑讯逼供,警方欠缺中立性应回避。

  5、关于刑案侦查,公、检、法、司不克不及一路结合侦查,让四家成立结合查询拜访组,法式上也是违法的。

  6、警方法式上也是违法的:

  法令明白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差人不克不及监视,也不克不及参与,此次涉黑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必需要有差人的伴同。

  要拍砖的,你们都扔过来,我好拿往修房子引用南瓜妹的台词哈。

  不断存眷李庄案,但是我小我判定李庄案此次是绝对会定功的。

  有存眷此案的伴侣也来顶起议论哈。

  仍是颁发点看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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