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此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孕期劳动相关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克不及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元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放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元不得耽误劳动时间或者安放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放必然的歇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停止产前查抄,所需时间计进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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